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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猜疑’的代价!”辽宁葫芦岛绥中县,两个相隔仅百米的家,因为一场无端的猜

“这就是‘猜疑’的代价!”辽宁葫芦岛绥中县,两个相隔仅百米的家,因为一场无端的猜忌,最终被血案串在了一起。

2025年11月29日上午10时,绥中县某镇一处公路旁的商店外,62岁的张某买完烟出来,正在路边正常行走,准备去县城办事。

他没注意到的是,同村61岁的郭某早已驾驶着三轮车,从背后高速冲来。巨大的撞击力将张先生撞飞至路边墙体再反弹倒地。

更令人发指的是,郭某见张先生倒地后,担心他没死,又从车里取出事先备好的铁柄尖头铁镐,冲上前对准张先生的头部反复猛击,最终致其死亡。

作案后,郭某没有慌张逃窜,而是驾车从容回家。一个61岁的农民,用三轮车和铁镐完成了这场精心策划的谋杀。

其实在11天前,张某在路上行走时,郭某就曾驾三轮车径直冲撞他。张某紧急跳到路边矮墙内避险,郭某的车撞到墙体上险些翻车。

好心的张某当时还以为是酒驾失控,上前询问,郭某没有回答便驾车离去。

然而,郭某回家后竟取出一把铁锹疯狂追砍张某,张某拼命奔跑才得以脱险。事后张某得知,郭某这样做的原因,竟是“无端猜疑”张某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凶手郭某的儿子随后出面,称父亲精神不好,恳请张某不要追责。

11月21日,郭某的儿子设宴,村书记等人也在场,他们当众承诺会严加看管郭某,还说要送他去精神病医院。

张某“生性善良宽厚,轻信了对方道歉说辞和保证”,没有报警。然而,仅仅8天后,郭某就实施了最终的行凶。

这起案件中最核心的争议,是郭某儿子所称的“焦虑症诊断报告”,能否成为郭某的“护身符”。

第一,“焦虑症”不等于“免除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只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才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争议在于:郭某在作案时是否“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检方指控书明确指出,郭某“因怀疑自己妻子与张先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杀死他的想法”。

这说明他有清晰的犯罪动机和预谋,他并非“丧失辨认能力”,而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了犯罪。

他从驾车撞击到持镐补刀,再到从容回家,每一个步骤都清晰、连贯。

第二,“焦虑症”若被采信,至多是从轻情节,而非免责事由。

即便郭某确实患有焦虑症,且该病症在作案时对其控制能力产生了一定影响,这至多构成《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可以从轻”不等于“必须从轻”,更不等于“免除”。2021年辽宁沈阳一起同类案件中,男子因怀疑妻子出轨驾车撞死“情敌”,终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郭某的行为比沈阳案更为残忍,不仅是驾车撞击,还持铁镐猛击头部十余下,手段极其恶劣。

第三,预谋杀人+手段残忍,是死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郭某并非激情犯罪,而是有预谋的蓄意杀人。他提前在车内放置了铁镐,驾车从背后高速冲撞,倒地后还“补刀”,这些细节表明他的杀人意图坚定、手段残忍。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第四,自首情节能否“救他一命”?

检方认定郭某作案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可以”不是“必须”,自首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权重,取决于其悔罪态度、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等因素。

家属“要求法院判处凶手死刑立即执行”。

第五,家属的“谅解书”能起多大作用?

本案中,张某曾因郭某儿子的道歉和承诺而选择不报警,但郭某最终食言,酿成惨剧。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是法官量刑时的重要参考。然而,当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时,即便有谅解书,也难以改变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一个62岁的老人,被一个无端的猜疑夺去了生命;两个家庭,一个失去了父亲,一个即将失去儿子。

猜疑可以杀人,法律不会猜疑,它会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