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一六旬老人在温泉中泡了近3个小时后不幸离世,老人的家属就此认为这是温泉经营方的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温泉经营者告上法院,索赔415000元。最终,法院认为老人高龄违规长时间泡温泉是主因,判决其自身承担90%的责任,如何评价此案?
据青岛新闻报道,202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1时许,65岁的老杨约朋友张某前往当地一家温泉场馆泡澡放松。
到了地方之后,张某先下水泡澡,老杨则在一旁房间里等候。
半小时后,张某泡完澡,就打算去车上等着老杨。
老杨此时才下水泡澡。期间,工作人员还特意叮嘱张某,多留意一下老杨的情况。张某简单联系了老杨,确认人没什么问题,便回到车中。
让人没想到的是,老杨这一泡,竟在温泉中泡了足足近3个小时。
直到下午四点多,温泉中的工作人员才发现老杨已经昏迷在浴池中。
大家立马带着老杨赶往医院,中途和120急救车汇合全力抢救,可惜最终还是没能挽回老杨的生命。
事后,老人的家属难以接受,认为温泉场馆没有尽到该有的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场馆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一半的赔偿,即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15000元。
对此,温泉场馆则觉得特别冤枉,认为他们从头到尾依规巡查,还主动提醒老杨的同伴张某,出事之后也第一时间进行施救,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有网友认为,老杨的家属纯属是在无理取闹。老杨作为成年人,知道自己年龄大还长时间泡澡,最终诱发疾病死亡,这完全是他自身的疏忽,凭什么出了事找温泉场馆,难道谁死谁就有理?
也有网友现在老杨这一边,认为老杨泡了3个小时才被发现,明显场馆没有尽到巡查义务,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场馆难辞其咎。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事很简单。
《民法典》1198条规定,像宾馆、商场等这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温泉场馆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他们没有对前来消费的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义务。
法院在综合全案后认为:
1、温泉场馆虽然在事发当时进行了日常巡查,但很机械,适配的是普通的客人。
而面对像老杨这样的高龄、无亲友陪同的特殊消费者,这类以完成工作任务类的巡查就起不到任何作用。
温泉场馆没能及时发现老人的异常,安全保障存在疏漏,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于老杨本身而言,其年纪偏大,身体状态本就不适合长时间泡浴。
而老杨自己没有把控好时间,最终酿成了这样的结果,是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他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老杨身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830000余元,由老杨自身承担90%的责任,余下10%的责任则由温泉场馆承担,即需向老杨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3000余元。
当然,我认为本案最大的意义在于给广大老年人提了个醒。
人老,可以心不老,但要在身体上“服”老,再好玩的娱乐项目、再休闲的娱乐项目,都要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
就像本案的老人,只是想安心泡个温泉放松,却因为贪恋舒适、忽视身体预警,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是不是很亏呢?
好好爱惜身体,在此基础上平平安安享受晚年生活,这才是最大的福气,不是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