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女子和几个同行好友在饭店吃饭,却被好友拽头撞墙,事后女子转头找上店主要求赔偿医药费。认为店主的墙面太硬导致自己头撞了个包,店主拒绝并报警。民警斥责女子:去找打你的那个人!
案发当天傍晚,店主王女士正张罗着安排客人就坐。店里生意就晚上好一些,但也就这一个时间段人多。
店面不是很大这也导致有时候会有一些客人得坐在外面等号。每次有路人经过,都会感叹这家生意真好。
其实,只有王女士知道店里也只是刚刚维持住成本,大部分都是回头客来吃饭。所以,每次来客人她都非常热情招待。
作为老板的她性格开朗,为人随和,她的客人大部分都喜欢和她聊上两句。
这天已经接待了几十个客人的她还不忘去店外安抚还在等待的客人。其中有一群人,嬉笑打闹,有男有女。
这四个人声音很大,导致旁边的人频频转头看他们。王女士拿着店里的小零食去询问情况。
在王女士好声好气的劝说下,其中一名男子答应会小声一些,但另一名女子李某却露出不满的表情。
李某反问王女士:你这个店里连话都不能说了吗? 看着对方不讲理的样子,王女士不得不提出送一瓶啤酒,这才让这群人安静了下来。
安顿好这边的王女士马上回去继续招待客人,没过一会,刚刚那四个人拿到号准备入座。
李某专门跑到柜台找王女士要那瓶赠送的啤酒,她在拿到后洋洋得意地回座位上了。
在一阵忙碌过后,正在休息喝水的王女士被突然的吵闹声打断。循着声音看去,是刚刚那四个人,其中一个男子和李某争执起来。
二人相互说着脏话,起初两人的距离还隔着一张桌子,但随着李某边骂边走两人的距离越来越近。
围观的客人越来越多,王女士也走了过去。就在这时,被骂的男子瞬间被李某说的一句话激怒了。
失去理智的他一把推倒李某,嘴里放着狠话。倒地的李某脾气也上来了,说着话就要挥手扇对方耳光。
男子挡住了对方的攻击,但手臂上有几道李某指甲抓出的血痕。吃痛的男子怒火中烧,一把抓住李某的头发就往墙上撞。
前面的动作发生的太快,所有人都来不及反应。直到此刻,周围人才上前将两人拉开。
王女士也被这一幕吓到了,赶紧让店里的男店员去拉住施暴的男子。
她去扶起受伤的李某,看见李某头上非常红肿,像是起了一个大包。王女士拿出店里冷冻食品的冰块给李某冰敷。
经过同行的其他朋友和周围的客人都劝告,这次闹剧以男子主动道歉为结束。
送走这四人的王女士一看时间已经快凌晨了,店里最后一位顾客也已经走了。此时感到非常疲惫的王女士不得不继续和员工打扫店里卫生。
回到家的她沾床就睡,第二天早上却被员工电话吵醒。昨天被打的李某到店里要钱,听到这的王女士内心一惊,赶忙去到店里。
只见李某情绪激动地说到就是因为王女士店里的大理石墙面太硬才会导致自己轻轻被撞就出了一个大包。
王女士需要赔偿她去检查的费用。看着无理取闹的对方,害怕影响店里生意的王女士决定报警。
民警到现场后,听了李某的讲述又看了王女士翻出的监控录像。很快判断李某受伤的责任需要打她的那个男子承担与王女士无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打人的男子虽然和李某有争执,但他主动拉住对方头发并往墙上撞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但如果李某鉴定自己伤情到达轻伤时,男子将面临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打人事件发生后,王女士作为店主进行了拉架和处理伤员的行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王女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