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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大爷与女子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女子带孩子上门过夜后将8个月大的男婴丢给大爷。

73岁大爷与女子高某经人介绍相识,女子带孩子上门过夜后将8个月大的男婴丢给大爷。老人因对女子“甩手不管”和孩子哭闹不满,竟多次用竹制痒痒挠殴打婴儿头部,男婴最终死亡。

73岁的周某与女子高某通过朋友李某介绍相识。关系迅速发展,2025年5月,高某抱着一个8个月大的男婴来到周某家中,当晚两人发生了关系。第二天,高某将男婴留在周某家中独自离开。

此后,周某独自承担了照看婴儿的责任。从2025年6月到7月,周某因不满高某不管孩子、孩子哭闹等原因,为了泄愤,多次使用家中的竹制痒痒挠殴打婴儿的头部等身体部位。

2025年7月7日,孩子出现了吃饭呕吐、状态持续恶化的症状。周某害怕自己殴打孩子的行为暴露,没有及时送医治疗。

直到7月11日早晨,周某发现男婴已经死亡。他随后打电话叫来朋友张某,张某报警。

经鉴定,男婴系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DNA鉴定确认:高某是男婴的生物学母亲,而周某和介绍人李某均非生物学父亲。

一、此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非过失致人死亡?

周某明知用竹制痒痒挠反复殴打8个月大婴儿头部会造成伤害,仍多次实施殴打行为,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或追求态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婴儿毫无自卫和求助能力,其殴打行为持续多日,已经不是“管教”或“过失”,而是蓄意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周某在婴儿出现呕吐、状态恶化后,因害怕暴露而拒绝送医,进一步加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作为与作为行为叠加,共同导致了婴儿的死亡。

二、母亲的“遗弃”:生了,却不养。

高某将8个月大的婴儿多次丢给他人后长期失联,这一行为同样触及了法律底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作为男婴的生物学母亲,高某不仅未能履行抚养义务,还将毫无自救能力的婴儿丢弃给他人,这已经超越了民法范畴的抚养责任缺失,行为性质更加严重。

当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可构成遗弃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三、73岁不是“免罪金牌”,高龄不等于免责。

周某案发时73岁,但年龄并不构成法定的免责事由。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周某尚未达到这一年龄门槛。

即便达到了,也只是“可以”从轻,而非必须。

本案中,周某用竹制痒痒挠持续殴打8个月大的婴儿,在婴儿生命垂危时因害怕暴露而拒绝送医,最终导致婴儿死亡。

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

生命面前没有侥幸,法律的红线,永远不会因为年龄、身份或“泄愤”二字而退让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