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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浩特,13岁女孩经同学介绍,添加了男子的微信,男子故意嘲讽刺激女孩,女

内蒙古乌兰浩特,13岁女孩经同学介绍,添加了男子的微信,男子故意嘲讽刺激女孩,女孩不服气前往奔现,结果正中下怀,被两名男子锁在房间实施侵害,还拍下视频,事后还以此为由要挟女孩多次发生关系。报案后,民警以强 奸罪立案调查4个月后,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警方的解释令人难以接受。

2024年7月,13岁的女孩张某通过同班同学的介绍,添加了陌生男子包某的微信。

年纪尚小的张某十分在意自己的形象,也有着少年人不服输的倔强。

两人闲聊期间,包某刻意出言嘲讽,说张某的自拍是“照骗”,刻意贬低、刺激她。

被无端嘲讽后,张某非常委屈,一时赌气,想要当面证明自己,冲动之下决定独自前往包某所在的公寓和对方见面奔现。

张某完全没预料到,这个任性的决定会让自己陷入险境。

2024年7月12日,张某独自抵达包某的公寓,刚进房间,包某便联合另一名男子吴某,直接将她反锁在房间内。

狭小的房间里,两名成年男子的逼迫让13岁的张某瞬间陷入恐慌,手足无措,随后,两人先后对张某实施了性 侵。

作案过程中,吴某一边施暴,一边假意拿出手机里仅有的80元,试图搪塞张某,同时还偷偷拍下了侵害视频留存。

后续相处中,包某还多次胁迫张某,不仅逼迫她转账15元购买避孕套,事后还让张某垫付8元的台球费用,极尽嚣张刻薄。

性 侵结束后,两名男子手握不雅视频,以此死死要挟张某,威胁如果她敢声张,就将视频公之于众。

满心恐惧、孤立无援的张某被彻底拿捏,只能被迫听从对方要求,多次单独赴约,反复遭受侵害。

因为害怕视频曝光、害怕被家人指责,小小年纪的她只能默默隐忍,不敢告诉任何人。

直到事发九天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的朋友和包某发生纠纷并报警,这起隐藏多日的性侵案件才终于曝光。

2024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正式对此案立案侦查,当晚就抓获了嫌疑人包某、吴某,经过审讯后,为两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以为案件会依法查办,坏人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可让张某和家人万万没想到的是,2024年11月29日,当地公安局突然出具了撤案决定书,认定该案没有犯罪事实。

警方给出的撤案理由有两点,一是两名男子声称张某全程没有明显反抗,认定双方属于自愿发生关系;二是两人辩解自己并不知晓张某未满14周岁。

张某的哥哥钟先生对此极度质疑,他表示,嫌疑人是通过妹妹的同届同学添加的好友,理应清楚妹妹的学生身份和真实年龄,这番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家属坚决不服撤案结果,立刻提出申诉。

2025年6月9日,检察院回复家属,称未发现当地公安办案存在违法行为。

办案民警也表示,公检双方均核查确认撤案合法,让家属有异议可线下沟通。

目前,受害女孩的家人依旧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始终坚持继续申诉,只为讨回一个公道。

依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法律直接认定幼女不具备性自主同意权,无论表面是否配合,性行为均违法。

本案中,警方两点撤案理由均存在法律适用瑕疵。

第一,以“无明显反抗认定自愿”不能成立。

二人锁门拘禁、拍摄不雅视频持续威胁,属于典型精神胁迫,女孩后续配合是恐惧之下不敢反抗,并非真实自愿。

性侵认定不以激烈肢体反抗为必要条件,仅以有无挣扎判断主观意愿,属于片面解读法律。

第二,嫌疑人“不知女孩未满14岁”的辩解难以采信。

女孩由同校同学介绍添加好友,二人应当知晓其学生身份与低龄。

司法实践中,针对12至14周岁幼女,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刻意隐瞒年龄,依法推定行为人“明知”,本案无相关免责证据支撑其说法。

此外,二人多次胁迫被害人反复发生关系,属于加重情节。

张某家属不服撤案,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重新核查全案证据、纠正法律适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