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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40岁离异女子同意已婚窗帘店老板进屋一起喝酒,酒后女子想睡觉,提出让老

云南昭通,40岁离异女子同意已婚窗帘店老板进屋一起喝酒,酒后女子想睡觉,提出让老板离开,但在老板死皮赖脸求收留下,同意其留宿一晚。可次日凌晨女子发现自己被该老板性侵了,于是报警求助,但警方却认定全程没有暴力、胁迫等行为,查不到犯罪事实,所以没有立案。女子却不这么认为,她自称当时已经喝断片了。目前,女子已申请立案监督。

据悉,汪女士在今年1月份的时候打算将家中的窗帘更换一下,于是到附近的窗帘店找老板蒲先生帮忙挑选和测量尺寸。

蒲先生见汪女士虽然年龄大了点,但还有几分姿色,于是在挑选与测量窗帘过程中多次挑逗汪女士。

甚至在安装完窗帘后,仍一直与汪女士保持密切联系,并多次提出要上门,但遭到了汪女士的拒绝。汪女士认为二人并没有那么熟,还是保持一定的社交距离为好。

可今年3月6日的晚上9点41分,蒲先生再次提出要去汪女士家坐坐,这次汪女士同意了。一是因为蒲先生都到了楼下;二是因为蒲先生曾免费帮忙修理家具,所以不想太绝情拒绝。

蒲先生来到汪女士家后,四处打量了一番,然后主动要求汪女士陪他一起再喝几杯。

汪女士的酒量很浅,仅仅喝了一杯就出现了头晕发胀、意识涣散的情况,当即催促蒲先生尽快离开。但面对汪女士的逐客令,蒲先生始终不肯离去。

为防备后续出现突发状况,汪女士悄悄打开了手机录音功能。见蒲先生执意要留宿,汪女士便提出分床睡,自己睡卧室,蒲先生睡客厅沙发。

可次日凌晨醒来后,汪女士感觉到自己下体有异样,而蒲先生已经离开了,这才后知后觉自己可能遭到蒲先生的性侵。

汪女士气得立即报了警,并提交了手机录音作为证据。

警方展开调查后,发现录音证据只能证明汪女士曾要求蒲先生离开,是蒲先生赖在了汪女士家里不肯走,而这单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蒲先生是趁汪女士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际,实施了犯罪行为。

蒲先生是已婚状态,但这是道德上的评价,与刑法上的评价是有所区别的,刑法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

公安部也曾交代过,对于与人通奸后一旦翻脸或关系恶化,亦或怕丢面子、推卸责任等,将通奸说成强 奸的,不能按照强 奸罪处理。

因此,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蒲先生的犯罪事实不清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也是没有问题的。

汪女士不服,申请了复议,但失败了,又申请了复核,还是失败了。

万般无奈之下,汪女士向检察院提出了立案监督申请,指控蒲先生利用她喝酒以及长期重度抑郁、焦虑等情况,在意识模糊、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对她实施了性侵行为。

对于这类熟人作案,重点还是在于汪女士所提供的证据。

汪女士认为蒲先生是在她醉酒熟睡之际,违背汪女士的性意志发生关系,那汪女士应当提供不胜酒力、酒后反抗能力下降等证据。

汪女士说自己在2016年确诊重度抑郁症,但停止服药已经1年多了,然后因为此事又复发了。但医院证实,汪女士拒绝住院治疗,只要求心理救助。

其次,如果汪女士认为与蒲先生不太熟,那为何最终还是留蒲先生在家,光说欠人情可没办法让人相信。

再次,汪女士明知自己酒量差,也明知蒲先生喝了酒,为何还要同意一起喝酒?蒲先生也没有强迫汪女士喝酒。

从这种种迹象来看,还是不足以说明在蒲先生与汪女士发生关系时,汪女士处于不同意、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境地。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汪女士目前提供的证据,均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自然不能作为直接案件证据使用。

对于此案,蒲先生的妻子也明确表示,大家都是成年人,你情我愿的,也许是没有达到她的目的才报案的,如果她证据确凿,那自会有人替他讨公道。

同时,蒲先生的妻子还表示,自己家是做窗帘生意的,上门安装和维修都很正常,大家都是老熟人了。

综上,汪女士即便申请了检察监督程序,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失败。

最后,大家在面对他人的暧昧示好与不当追求时,若无意交往,就应当守住清晰的社交边界,果断拒绝暧昧邀约。切勿因碍于情面、心软妥协,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最终让自己陷入有理难辩、维权艰难的被动困境。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