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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一男子恋爱期间,让女友搬到自己的房子里同居,结果相处没多久,两人便分手

福建福州,一男子恋爱期间,让女友搬到自己的房子里同居,结果相处没多久,两人便分手了。可女子没地方去,赖着不肯搬走。男子为了让女友尽快搬走,一时性情,竟给了女友10万元的分手费。女友收了钱当天便搬走了。事后,男子越想越后悔,10万元可不是小数目,于是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可法院这么判!

信息来源:福建长安网(福建省委政法委官方平台)《给付 10 万元 “分手费” 事后反悔能否要回来》

10万块,就这么出去了。黄先生坐在那儿越想越觉得自己犯了个糊涂,那是他主动转过去的,可转完之后又后悔得要命,最后一纸诉状把前女友毛女士告上了法庭,理由只有四个字:不当得利。
这事说起来,起因并不复杂。

黄先生和毛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感情发展很快,没过多久黄先生便邀请毛女士搬进自己名下的房子一起住。毛女士当时心里清楚这一步意味着什么,但黄先生一再劝说,毛女士最终还是搬了进来。

可同居之后,两人之间的问题慢慢暴露出来。共同话题越来越少,彼此的一些生活习惯也开始让对方难以接受,感情就这么一点点走向了终点。

黄先生率先提出分手,毛女士虽然接受了这个结果,但在搬走这件事上却一直拖着。黄先生的房子确实是黄先生自己的,毛女士心里也明白这一点,可当初是黄先生主动开口邀请毛女士过来住的,现在突然叫毛女士卷铺盖走人,毛女士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任何事,凭什么走得那么急。

两人就这样僵持下来。黄先生实在受不了这种局面,前女友还住在家里,新生活根本没法开始。一着急,黄先生直接给毛女士转了10万元,说好两人此后互不打扰。毛女士收到钱,当天便收拾行李搬走了,干脆利落,没有任何拖泥带水。

可毛女士前脚刚走,黄先生后脚就开始后悔。10万块可不是小数目,越想越觉得当时太冲动了。房子本就是黄先生自己的,毛女士并不享有法律上的居住权,照理说根本不用花这个钱。黄先生越想越憋屈,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把钱要回来,理由是毛女士收了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受理之后,审查的核心便落在这10万元的性质上。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以及获利缺乏合法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定,黄先生转账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没有受到威胁,也没有遭到欺骗,这笔钱是双方协商后自愿给出的补偿,目的明确。毛女士收钱当天便按约搬离,协议已经执行完毕。毛女士的获益有明确的合意基础,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条被法学界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在民事审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黄先生主动承诺,毛女士按约履行,双方协议已经完成。黄先生事后反悔,不仅在道德层面站不住脚,在法律层面同样缺乏支撑。法院最终驳回了黄先生的全部诉求。

这个结果或许让黄先生郁闷,但道理其实并不复杂。自己做出的承诺,对方照约履行,事后单方面想反悔,既违背诚信,也没有法律依据。黄先生这一折腾,钱没要回来,白白折腾了一圈,倒是给旁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