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上海,老阿姨在儿子与儿媳的劝说下,将名下一套淞南的房产归到儿子和儿媳名下。可谁曾想,等老阿姨的存款全都被耗尽后,儿子和儿媳竟然将老阿姨赶出了家门。无奈之下,老阿姨只得另找老伴求生活。老伴见老阿姨受了委屈,于是出资20万元,又让老阿姨的儿子儿媳补了部分钱,购置了花桥的一套房子,可没想到房子的名字还是儿媳的,而儿媳竟要求老阿姨支付房租,甚至到后来直接不让老阿姨住了,还扇了老阿姨三个耳光,而老阿姨的儿子也要断绝母子关系。
据悉,胡阿姨早年离异后,一直独自抚养着儿子,其中的艰辛只有胡阿姨自己知道。
不过后来家里老宅子拆迁了,胡阿姨获得了一笔拆迁款,她又拿出部分补偿款购置了淞南的确的一套公房,但只有使用权。
再后来,胡阿姨获得了将公房转为完全产权房的资格,她果断出资买下了这套公房,并将房产证登记上自己和儿子的名字。
房子的事情已经落定了,那接下来就是儿子的婚事了。为了儿子的婚事,胡阿姨也没少操心,不过儿子还是顺利成婚了。
刚结婚那会儿,儿子和儿媳对胡阿姨十分孝顺,承诺过要赡养胡阿姨,这也让胡阿姨安心了不少。
可后来儿子和儿媳却提出了条件,如果要赡养胡阿姨,就必须让胡阿姨放弃名下房产,把房产过户给儿子。
当时出于对儿子与儿媳的信任,胡阿姨无偿将自己持有的那部分房屋产权赠与了儿子,并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
可谁知这份信任最终还是被辜负了,在产权变更完成后,儿子随即私自将整套淞南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儿媳个人名下。
时隔不久,儿媳变卖了这套房产,去松江购置了一套新房子,不过新房子的产权是儿媳一人的。
胡阿姨对此并不知情,还以为这套房子是儿子与儿媳的,而且儿子和儿媳还为胡阿姨留了房间,所以就没想那么多。
胡阿姨自从住进新房子后,家里的开销都要她来,儿子和儿媳说要攒点钱以后换更大的房子,还要养孩子。
胡阿姨觉得这样也对,于是拿出自己的几乎全部积蓄,作为这个家庭的开销。
可万万没想到,等胡阿姨实在拿不出钱后,却被儿媳赶出了家门。
儿子一开始还劝说的,但儿媳动不动就闹离婚,这让儿子很快又妥协了,最终站在了自己妻子这边。
胡阿姨对此十分生气,但为了自己将来有个依靠,她没有继续和儿子、儿媳闹,而是找了个老伴。
老伴得知胡阿姨的遭遇后,为胡阿姨抱不平,他与胡阿姨共同出资了20万,又让胡阿姨的儿子和儿媳出了部分钱,购买了花桥的一套房子,当时买花桥房子时是2018年。
胡阿姨本以为有了自己的房子,终于可以安心了,可没想到这套花桥的房子竟然登记的是儿媳的名字,而且儿媳竟要求胡阿姨支付租金。
胡阿姨为了有个住的地方,只得缴纳租金,但后来又被儿媳妇赶了出去,还被儿媳妇扇了3个耳光。儿子全程不说话,只是冷眼旁观,后来就要求与胡阿姨断绝母子关系。
在胡阿姨陷入到这样的绝境后,她找到了律师,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少网友表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胡阿姨肯定是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才被如此对待。
但也有网友认为,不管胡阿姨做了什么,儿媳妇动手打婆婆3个耳光,儿子要断绝母子关系,这就有违人伦,视为不孝。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胡阿姨为了儿子,不仅花钱买了房子,还几乎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作为儿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至于儿媳,而只有协助赡养的义务。
现在胡阿姨最重要的不是赡养费,因为她还有些积蓄,现在最重要的是必须有个居住的地方。
目前有两套房子选择,一个是松江那套房子,另外一套是花桥的房子。
松江的房子是通过置换来的,其中有部分的份额属于胡阿姨当初的赠与。当初儿子和儿媳也承诺会赡养胡阿姨,也给胡阿姨留过房间。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胡阿姨享有松江这套房子的居住权。
其次,胡阿姨与新老伴当初共同出资20万元,再加上儿子与儿媳给的钱,才购买了花桥的房子,约定的是让胡阿姨居住。
但胡阿姨的儿媳妇不仅将房产占为己有,还收胡阿姨的租金,最后直接将胡阿姨赶了出去,这已经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胡阿姨与新老伴有权撤销附条件的赠与,要求儿子和儿媳返还那20万元。
最后,通过这个案例,也是为了提醒部分老人,这养老的本金和养老的房子千万不能提前赠与,最多先立个遗嘱,否则将来万一子女翻脸不认人,连个自保的能力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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