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闽清县,杨某和女朋友郭某热恋同居,后感情破裂分手,郭某迟迟不肯搬离杨某的住所,杨某主动给了郭某10万元的分手费,让他赶紧搬走。郭某搬走后,杨某又反悔了,起诉郭某要回这10万。
6月25日,红星新闻报道了这则消息。
杨某和郭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一见钟情后,很快陷入热恋,女朋友郭某也顺理成章的搬进了杨某的住所,开启了同居的生活。
都说爱情就像龙卷风,来的快,去的也快,他们也不例外。
随着双方接触的时间越长,彼此的缺点暴露的就越多,杨某和郭某在日常生活上的摩擦越来越多,加上各方面认知层面的差异,也让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
比如:杨某喜欢打游戏、得过且过,郭某觉得杨某不思进取、不求上进;郭某喜欢买化妆品、新衣服,杨某觉得郭某乱花钱、爱慕虚荣。
这样两人每天在一起,都是互相指责与埋怨,当初刚认识时的好感很快被消磨殆尽。最后两人都精疲力竭、身心俱疲。
于是杨某和郭某决定分开,放过彼此。但郭某心有不甘,觉得杨某耽误了自己的青春,便迟迟不肯搬离杨某的住所。
杨某觉得郭某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也不会改变,因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便不想与郭某纠缠不休,想尽快结束同居关系,便提出给予郭某10万元的分手费。
郭某收到10万元的转账后,便立即搬离了杨某的住所,这段关系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没过多久,杨某越想越觉得自己亏了,觉得这10万元的分手费属于郭某的不当得利,他想再追要回来。
杨某做的很绝,一声不响的就直接起诉了郭某。
大家觉得杨某能从郭某那里追回10万元的分手费吗?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本案中杨某和郭某两人因感情破裂,共同决定分手,杨某为了让郭某搬离自己的住所,以尽快结束同居生活为目的,便给郭某支付了10万元的分手费作为补偿。
郭某在收到10万元的分手费后,立即搬离了杨某的住所。
由此可看出,杨某是以尽快和郭某结束同居关系为目的,从情感和道德层面,主动、自愿给予郭某10万元的补偿,不存在欺诈、威胁行为,属于合法原因。
再者,杨某给予郭某的10万元的分手费,也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条件赠与,仅是协调情感纠纷、经济补偿而已。
所以郭某所得10万元的分手费不属于不当得利,也不用归还给杨某。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杨某既然是为了想和郭某尽快结束同居关系,才主动、自愿给予郭某10万元的补偿作为分手费的。
而郭某收到转账后,也第一时间搬离了杨某的住所,剧情发展至此,大家也算体面的结束了一段关系。
杨某也理应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要信守承诺。
所以即使后悔了,杨某也不能一时冲动得像个小孩子一样,用情绪影响决策,直接去起诉追回。
综上所述,杨某即使依法起诉,也追不回给予郭某的10万元的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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