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减肥100斤后出汗量异于常人,因运动时味道太重,被健身房倒贴钱劝退,他控诉对方容不下自己,对方甩来一张图片,直言:他所到之处都是汗渍和异味,被其他顾客投诉到受不了!忍痛赶走老会员,这事谁有理?
施先生是个健身爱好者,曾经深受肥胖困扰的他,自从通过户外运动成功减重100多斤后,就彻底爱上了运动。为了维持身材,他也保持着每周去健身房锻炼的习惯。
去年5月,他听说家附近有个新的健身房正在试营业,体验完觉得环境、器械各方面都挺不错,便时不时来光顾。10月份,健身房正式开业,他二话不说就办了一张价值6388元的900天健身卡。
办卡之后,他平均每周去五次,每次锻炼2-3个小时,拉伸、力量、有氧...次次都练得酣畅淋漓,特别痛快。
本以为这是个顾客与店家双向奔赴的关系,没想到,最近,他却突然被健身房“劝退”了。
某天,他收到店员发来的一条消息,说店里愿意退还他卡里剩余的所有费用,还倒贴一笔钱,希望他转去别的健身房。
施先生很纳闷,以前听说过有健身房跑路退不出钱的,倒是头回见到健身房硬要退卡退钱不让自己来的,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店里最近总是接连收到其他顾客的投诉,大家都说施先生身上出汗太多,味道也特别重,整个空间里都弥漫着让人不舒服的气味,严重影响了其他人的锻炼。
一开始,健身房的人还积极地帮施先生出谋划策,商量着要不换个时段来,避开人多的时候,毕竟像他这样愿意花钱、粘性又高的忠实顾客可找不出几个。
施先生也很配合,自己从200多斤减下来,出汗量和体味确实要比普通人大。为了不妨碍其他顾客锻炼,他比往常来得更早,还总带着两三块毛巾吸汗。
可风波并没有因此平息,店里接到的投诉还是不断增多,甚至有的顾客因为施先生的原因不想再来这里锻炼。
如果不解决施先生这个问题,健身房很有可能会流失不少顾客,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忍痛割爱”,跟施先生提出了退卡退款的方案。
为了平复施先生的情绪,健身房还额外赠送给他一张其他健身房的季卡,说那里环境也很好,主要是地方够宽敞,有味道也不那么明显,更适合他。
施先生被“劝退”后,心里很不痛快,他觉得这家健身房的理念很有问题,自己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健身爱好者,如果健身房容不下他这样的人,明说就可以。
但不管怎么样,他还是希望能在这里继续健身,毕竟也雷打不动地来了大半年了,对这里的一切都更熟悉,也有感情了。
健身房的店员对此也直言不讳,表示施先生流的汗不是一般的多,每次他用过的跑步机都会有大量的汗渍,虽然有专门的人清洁,但是大部分顾客不太能接受。
而且,凡是施先生所到之处,不论是跑步机还是更衣室,一路都是汗渍,且散发着浓浓的气味,对店里的环境体验产生很大的影响。
对方还发来一张其他顾客在健身时拍下的照片。图片里,施先生坐在跑步机上准备穿鞋,全身都被汗浸得湿透,像是从水里刚捞上来一样,跑步机的周围虽然有用毛巾垫着,但地板上和传送带上还是能明显看出有不少汗液。
夏天到了,天气越来越热,施先生在跑步机上跑步,旁边隔着的几台机子都能闻到味道,其他顾客根本无法锻炼,长期下去,会流失很多顾客,所以,他们才不得不这么做。
可无论店员怎么说,施先生还是不愿意离开,这家健身馆是离家最近的,换了地方自己的生活节奏和习惯都要调整。最终,双方没有协商成功,施先生打算进一步联系健身房的负责人,看看能否有转机。
本案中,健身房赠送一张季卡来劝退施先生的做法,似乎已经很体面,但是否合法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健身房想解约,必须证明施先生满足以上的任意一点,但“体味重导致健身房无法正常经营”这个理由并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所以即便健身房有苦衷,也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施先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话说回来,一边是合同权利,一边是其他顾客的体验,这种情况实在是两头为难,你觉得健身房除了劝退,还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