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万法拍够得邮政公司大楼,房产都已过户,19年却迟迟拿不到房子,反而对方新楼都建成了。
湖南永州,20年前,李先生得知原永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零陵区邮政局要卖老办公楼,便通过自己的公司“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买下准备开发。彼时,该地段是当地商业中心。
2006年11月,永州邮政与方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零陵邮政原办公楼转让给方圆公司开发修建高层商住楼。
作为条件,方圆公司需垫资100万元购置5亩土地,修建与老办公楼同等面积的1栋办公楼无偿赠与邮政,并在新办公楼紧邻处修建商品住宅供邮政职工团购。
4天后,方圆公司以545万元成功竞拍零陵邮政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2007年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邮政营业厅最迟在同年6月1日前搬迁。
然而,超约定搬迁时间已19年,新办公楼主体早已建成,老楼仍未交付。
2007年9月,方圆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团购报名,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应。
此后,双方因合同履行纠纷诉至法院,李先生称其公司在2025年4月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对方至今仍未交付房屋。
2026年6月,执行法院向永州邮政发出通知:给1个月时间搬迁,不搬则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办理中。
涉事邮政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此案“法院正在复查当中”。一封6月16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分公司通过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的公开回复显示,该公司称“法院正在复查中”。目前,法院尚未公布复查结论。
这起“19年未交付”事件,将法拍房“交付难”这一长期痛点推到了公众面前。拍卖成交了,产权过户了,但房子拿不到,这是法拍房买受人最怕遇到的“死局”。
第一,法拍房的交付义务:法院有责任“腾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法院不仅是“卖房”的,还负有“交房”的义务。 本案中,买受人已取得产权,法院依法应当启动强制腾退程序,将房屋实际交付买受人。
第二,买受人维权的三条路径。
面对“产权已过户、房子拿不到”的困境,买受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
一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腾退,要求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要求法院对拒不腾退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是如果法院拖延执行或消极执行,买受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第三,拒不腾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中法院通知“不搬则限高”,正是对被执行人的警示。但限高只是第一步,如果被执行人继续拒不腾退,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搬迁等措施。
第四,本案的特殊性:国企作为被执行人。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执行人是大型国有企业。邮政公司以“法院正在复查”为由拖延执行,引发公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质疑。
正如有网友在投诉中所言:“被执行的主体不管是央企、国企、民企、还是老百姓,应该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
我不明白为什么对邮政永州市分公司依法采取过硬一点的强制措施就那么难?”这一质疑,值得深思。
法院通知“1个月不搬就限高”,说明法律已经开始行动。但“限高”能否真正推动腾退,还是一个未知数。
毕竟,19年的等待,已经太久。
对于法拍房的买受人来说,产权过户只是第一步,真正的考验,是能否拿到房子。
而对于执行法院来说,如何让“法律白条”不再出现,如何让每一份生效判决都能落地,才是对司法权威最根本的维护。
目前,该案仍在复查中。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