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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多也有错吗?男子健身房健身暴减100斤,因出汗多、味道重,遭健身房劝退。 浙

汗多也有错吗?男子健身房健身暴减100斤,因出汗多、味道重,遭健身房劝退。

浙江杭州,施先生曾是250-260斤的体重。通过坚持运动,他成功减到了160斤。

为了维持身材,他每周要去五次健身房。2025年5月,他在杭州一家健身房以6388元办理了三年卡。

可没想到,最近店方主动核算并退还剩余费用,还额外赠送了其他健身中心三个月的季卡,变相“请他离开”。

施先生表示自己会带两三块毛巾清理汗水,还在跑步机周边铺设一次性毛巾。

他说自己是“严肃的健身爱好者”,希望能继续健身。

工作人员给出了强硬回应:施先生经常大量出汗,只要经过的地方“都会有很重的味道”,其他顾客反馈很多次了,“很浓很浓的味道”。

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施先生已经影响到其他会员正常锻炼:“现在夏天到了嘛,因为他在做有氧,旁边跑步机根本不能有其他人。”

店方称,曾尝试让施先生在最靠内部的位置健身,但效果不明显,因此采取强硬态度。

从施先生的视角来看:我坚持健身,保持体重,做了清理,却还是被赶走。

从健身房的角度看:很多会员投诉,已经影响了其他人的正常锻炼。

这起“汗味劝退”事件,表面上是健身房的“管理难题”,实则牵涉消费者权益、服务合同解除、身体权与歧视等多个法律问题。

第一,健身房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施先生与健身房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单方解除合同,需有法定或约定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健身房以“其他会员投诉”为由单方解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

若合同中无明确约定“因体味可单方解除”,健身房单方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约。

即便健身房以“违约”为由行使约定解除权,也需审查该条款是否属于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负担的格式条款——若健身房在合同中设置了此类条款,其效力存在很大疑问。

第二,健身房是否有义务为施先生提供“合理便利”?

施先生的体味可能与运动量大、新陈代谢旺盛等生理因素有关,并非主观故意造成。

健身房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所有会员提供平等、合理的服务环境,而非简单地“退卡了事”。

如果可以通过调整位置、增加通风、提供更多清洁设施等方式解决问题,健身房应当优先尝试这些“合理便利”措施,而非直接“劝退”会员。

第三,健身房的行为是否构成歧视?

虽然体味本身不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禁止歧视事由,如性别、民族、残疾等,但如果健身房仅因体味问题单方解除合同,且未提供合理的替代方案,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对待。

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健身房在行使合同权利时,应当兼顾对方的合理利益,不能以牺牲一方消费者权益为代价维护其他消费者的舒适。

健身房的初衷可以理解,健身房有义务维护所有会员的使用体验。但单方解除合同、强制消费者离场,至少应该拿出法律依据,而不是一句“很浓很浓的味道”就草草了事。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