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这就是乱来的下场!” 湖北,24 岁男子与大 17 岁的已婚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

“这就是乱来的下场!” 湖北,24 岁男子与大 17 岁的已婚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男子要求女子与丈夫分居并与他住在一起,可被拒后竟然恼羞成怒,竟拖拽女子从 13.54 米高的大桥跳下,致使其全身多处骨折,所幸鉴定为轻伤一级。女子报警后,男子被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了!

这个案子发生在湖北咸丰县,男主角吴某 2001 年出生,案发时才 24 岁。女主角张某 1984 年出生,比吴某整整大了 17 岁,而且是有夫之妇。

两人在 2025 年 9 月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一个二十出头的小伙子,一个四十出头的已婚女人,这种组合本身就带着不小的风险。

年龄差距摆在那儿,人生阅历、生活状态都完全不同,再加上女方还有家庭,这段关系从一开始就注定走不长远。

时间来到 2026 年 1 月 5 日,这天晚上六点多,吴某得知张某在她丈夫王某那里住宿,心里一下子就不平衡了。他觉得张某既然跟自己在一起,就不应该再跟丈夫有牵扯。

于是吴某给张某发信息,要求她回娘家居住,别跟丈夫待在一起。张某没有答应这个要求。毕竟人家是合法夫妻,住在一起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吴某作为第三者,本就没有立场提这种要求。

被拒绝之后,吴某的情绪开始失控。他直接把张某的车开走了,还发微信告诉张某,自己要去咸丰县朝阳寺镇的朝阳大桥跳桥自杀。这明显是在用自己的性命威胁张某,逼她就范。

张某没办法,只好约吴某到某中学前面见面,想当面把事情说清楚,劝他别做傻事。

见面之后,吴某再次提出让张某跟丈夫王某分居,还是被张某拒绝了。张某当时还说了一句,你这是要逼死我啊。

就在这个时候,张某的丈夫王某也赶来了。他应该是知道了情况,怕出什么事,所以过来看看。王某上前想劝阻吴某,张某担心两个人起冲突,就把丈夫劝走了。

王某离开之后,吴某继续纠缠,还是要求张某跟丈夫分居。张某始终没有同意。吴某眼看自己的要求一次次被拒绝,彻底恼羞成怒。

他说了一句 “要死一起死”,然后伸出右手抓住张某左肩的衣服,开始往大桥栏杆的方向拖。

张某当时肯定吓坏了,她奋力挣扎,还大声喊叫,希望能有人过来帮忙。但吴某根本不管这些,他不顾张某的反抗,硬把她拖到了大桥栏杆边上,然后直接拖拽着张某从桥上跳了下去。

这座朝阳大桥高 13.54 米,差不多有四层楼那么高。从这个高度摔下去,后果可想而知。张某被吴某拽着坠入桥下,摔得浑身是伤。

具体伤情包括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胸椎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多处胸椎横突骨折、盆骨多发骨折,还有双肺挫伤。

全身上下能骨折的地方几乎都骨折了,听着都让人觉得疼。

万幸的是,张某保住了性命。从十几米高的桥上摔下来,还能只是轻伤一级,已经算是命大了。

捡回一条命的张某很快报了警,吴某也被警方控制。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吴某提起公诉。

这里有个关键点,为什么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因为判断罪名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吴某拽着人从十几米高的桥上往下跳,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高度的致死性,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这么做可能会摔死人。

而且吴某当时还说了 “要死一起死” 这句话,这直接证明了他主观上就是想剥夺张某的生命。

只是最后因为种种客观原因,张某没有死,所以才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如果张某当时摔死了,那就是故意杀人既遂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得逞,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当惩处。

同时法院也考虑了一些从轻情节。吴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吴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这些都可以从轻处罚。

但事情还没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出了吴某的其他犯罪事实。吴某之前就有案底,他之前犯过合同诈骗罪,已经被判了刑。这次被抓之后,又查出他还犯了盗窃罪。

最后法院数罪并罚,对吴某做出了如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 8 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9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与之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 3 年 1 个月、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合并。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1 年 3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6000 元。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法院还判决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47561.26 元。

一个 24 岁的年轻人,就要在监狱里度过 11 年多的时光。等他刑满释放的时候,已经快 36 岁了。人生最美好的十几年,都要在铁窗后面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