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湖北咸丰,24岁男子和大自己17岁的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他得知女子在其丈夫住处居住,心生不满,要求女子和丈夫分居,女子拒绝后,男子告知女子,自己开走了她的车子,并要去跳河。女子担心出事,和丈夫赶去劝阻,可没想到男子看到女子丈夫,情绪更加激动,女子只能让丈夫先离开,可男子还是要求女子和她丈夫分居,女子说男子要逼死自己,不料,男子情绪激动,强行把女子拉到大桥栏杆处,拖拽着女子跳下13米多高的大桥。
吴某是2001年出生的,20多岁的年纪,却偏偏爱上了大他17岁的张大姐。
张大姐是80后,早已经结婚成家,跟丈夫王大哥的日子虽说不上大富大贵,本来也是安安稳稳的,可2025年9月,认识吴某后,两人却偷偷摸摸处成了情人关系。
本来这种见不得光的感情,早该及时收手,可吴某却越陷越深,居然还提出了非常离谱的要求,他非要张大姐和丈夫分居,跟他好好过日子。
张大姐哪敢轻易答应,自己有家有口,跟吴某在一起,也是一时糊涂,吴某比他小了10多岁,有没有未来还不知道,她拒绝了吴某的要求,结果就因为这个拒绝,惹出了天大的祸事。
2026年1月5日晚上6点,吴某给张大姐发消息,问她在哪里?
得知张大姐在她丈夫王大哥的住处后,他当场就炸了,火冒三丈的要求张大姐赶紧回自己娘家去,不许在王大哥家过夜。
张大姐没理会吴某的无理要求,没一会又收到吴某消息,说他把张大姐的车开走了,要去朝阳大桥跳桥。
张大姐怕他真做出傻事,心里慌得不行,赶紧约他去附近一所中学门口见面,想好好劝劝他。
俩人见了面,吴某还是翻来覆去那套话,逼着张大姐跟丈夫分居,张大姐态度明确,说什么都不同意。
吴某直接撒起泼来,要死要活的,闹得特别难看,王大哥打算上前劝阻,张大姐怕两个男人当场打起来,把王大哥劝走了。
王大哥走后,吴某依旧不依不饶,继续要求张大姐和丈夫分居,张大姐也不耐烦起来,说吴某这是要逼死自己。
谁知道吴某听完直接红了眼,表示“要死就一起死”,拽着张大姐就往朝阳大桥的栏杆边拖。
张大姐吓得拼命挣扎,扯开嗓子喊救命,可吴某却跟疯了似的,半点松手的意思都没有,硬拉着她从13.54米高的桥上跳了下去。
掉下去之后,张大姐摔得浑身是伤,胸口、胸椎、肋骨还有盆骨等多处骨折,双肺也被挫伤,后来鉴定下来是轻伤一级。
张大姐本身是有婚姻的,可她却与小自己17岁的吴某发展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不道德的,理应受到谴责。
两人在一起后,吴某多次强行要求张大姐和丈夫分居,试图强行拆散他人的正常家庭,干涉他人婚姻生活,这种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指公共秩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
吴某得知张大姐有家庭,应该跟她保持适当的距离,可两人不但发展为情人关系,吴某还提出要求张大姐和丈夫分居的离谱要求。
张大姐拒绝和丈夫分居后,吴某情绪激动,采取极端方式,拉拽张大姐跳下13.54米高的大桥,直接造成张大姐身体多处骨折、双肺挫伤,构成轻伤一级,这种行为已经完全超出情感纠纷的范畴,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另外,法院查明吴某此前还犯有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吴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吴某造成张大姐受伤,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院还判决吴某赔偿张大姐各项损失47500余元。
婚外情是不可取的,一旦出轨,很难全身而退,轻则婚姻破碎,落得一个众叛亲离的下场,搞不好还会出人命官司。
无论男女,都要自尊自爱,不要去介入他人的婚姻,破坏别人的家庭。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