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发生了一件令人感慨的事儿。有位向先生做了上门女婿,婚后和妻子育有两个女儿。时间久了,向先生觉得在女方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夫妻矛盾增多,感情渐淡。最终,妻子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两个女儿都由她抚养,让向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
向先生很委屈,孩子已随母姓,他想争取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但两个年满8岁的女儿都明确表示想和妈妈一起生活。
经法官反复沟通调解,最终达成协议:两个女儿都由母亲抚养,向先生每月给每个女儿500元抚养费,孩子教育、医疗的大额费用两人共同承担,同时保障向先生的探视权。
虽说同情向先生,但法律要按规矩来,一切以孩子的成长和意愿为重。大家说说,这判决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