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男子是上门女婿,和妻子结婚后生下两个女儿。后因妻子过不下去了,便向男子提出离婚,还要求两个女儿都跟母亲,由男子每月支付2500元的抚养费。男子无法接受,认为女儿已随母姓,且他自己在女方家中长期未得到尊重,心里很是不爽。男子遂提出,孩子由他们一人养一个,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据悉,向先生是上门女婿,婚后一直在女方家生活。
之后,夫妻二人陆续生下两个女儿,按照当地招婿的常见习惯,两个孩子都跟随母亲卢某姓氏。
这让向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但也无可奈何。
日子就这样一天天地过着,向先生愈发觉得女方及家人越来越不尊重他这个上门女婿,他和卢某也矛盾丛生,感情逐渐变淡。
最终,卢某也实在和向先生过不下去了,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她希望两个女儿都由自己亲自抚养,由向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孩子后续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人平摊。
对此,向先生则坚决反对,他不甘心孩子已经跟了母姓,还要全都和母亲生活。他也在害怕,怕自己付出后,孩子长大了会不认不管自己。
向先生要求两个孩子必须一人抚养一个。
而两个已年满8岁的孩子的态度则很明确,她们表示都要和母亲生活。
即便如此,向先生依旧不肯妥协。
为了不让大人的矛盾伤害到孩子,法官反复给两人做沟通、做调解,尽力平衡双方的诉求与情绪。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两个女儿全部由母亲卢某抚养。向先生只需每月给每个女儿各支付抚养费500元,孩子的教育、医疗大额开销,依旧双方凭据共同承担。
同时,卢某还要保证向先生的探视权利,让父亲可以正常陪伴孩子成长。
对此,有网友表示,向先生太憋屈了,上门女婿本就难做,孩子随母姓、长期不被尊重,离婚后还要不到孩子,感情什么好事都让女方占了,向先生图啥呢?他又从婚姻得到了什么呢?
1、 向先生“上门女婿”的身份以及子女随母姓,均不能作为争夺抚养权的合法理由。
“上门女婿”不属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向先生落户到女方家属于双方约定,他们本质上还是夫妻关系,权利义务平等。
至于子女的姓氏,法律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姓氏仅为身份标识,和抚养权归属、亲子义务没有绑定关系。
简单来说,即便我们从情理上能同情向先生的遭遇,但这并不能作为他要回孩子的合法理由。
2、父母对子女负有当然的抚养义务。
不管向先生有没有离婚,也不论子女和谁一起生活,只要孩子未成年,向先生就对孩子有抚养义务。
这一点,不因任何因素而影响。
3、孩子归属问题首先要考虑到跟谁生活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民法典》规定,离婚处理抚养问题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最高原则,已满8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本案中,两个女儿全都主动选择跟随母亲,长期也在母亲身边生活,保持她们共同生活习惯,更利于孩子心理稳定。
当然,探视权也是向先生作为父亲的法定权利,卢某必须要加以配合协助。
院方如此处理,尽力做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既尊重了孩子意愿,让她们姐妹一起相伴成长,也保留了父亲的抚养费分摊、探视权。
总的来说,大人之间的感情可以结束,但对孩子的责任和亲情,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