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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邻居近20年 有了监护人的名分已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徐先生的父母双亡,他未

照顾邻居近20年 有了监护人的名分已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徐先生的父母双亡,他未婚无子女的姐姐也于近期去世。“以前照顾徐先生的时候,我觉得自己没有固定的住所,也没有合法性。现在有了监护权,我感觉安全多了。”71岁的任先生激动地说。他照顾的并非亲戚,而是他以前的邻居——56岁的徐先生,一位患有精神疾病、孤苦伶仃的老人。6月24日,静安县人民法院裁定任先生为徐先生的监护人。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非血亲。法院不仅作出了裁决,还与当地社会服务机构合作,制定了非亲属监护程序的相关指导原则,从而为这种“非血缘监护”建立了制度保障。

监护人徐先生现年56岁,单身,无子女。他自幼患有精神疾病,已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徐先生的父母双亡,他未婚无子女的姐姐也于近期去世。

71岁的任先生是徐先生的邻居。由于徐先生的父母在外地工作,几十年来一直由任先生的父母照顾徐先生的日常生活。父母去世后,任先生承担起照顾徐先生的责任,帮助他申请福利、支付养老院费用,对徐先生的情况了如指掌。

更紧迫的是,徐先生的姐姐在外地去世后,骨灰没有妥善保管,相关事宜不得不由徐先生亲自处理。由于徐先生没有近亲可以依靠,任先生向徐先生登记居住的三星坊邻里委员会提出担任他的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了申请。

然而,由非亲属担任监护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由于没有血缘关系这一自然纽带,也没有明确的程序指导——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文件?社区委员会如何核实信息?法院如何审查和指定监护人?指定后由谁监督?这些问题最初让社会工作者不知从何入手。

为了帮助社会工作者更好地理解,静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家庭庭庭长白云决定开展一项试点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明确非亲属监护程序的流程、证据要求和评估标准。这是静安区人民法院首例由非亲属担任监护人并采用闭环照护体系的案件。

为什么非亲属监护需要制度保障?

白云法官在庭审后解释说,非亲属监护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保护那些真心想帮助他人的人,确保他们的善行得到法律保障;二是保护弱势被监护人,确保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

“本案中,双方年龄差距较大;申请人71岁,被监护人56岁,”白云法官解释说。“我们一直与社区委员会合作,由社区委员会承担补充职责——每季度提交被监护人的个人和财务状况报告,并由社区委员会管理重要资产。如果监护人因年龄或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社区委员会会及时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以弥补法律保护的缺口。”

社区委员会发布了操作指南: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

同日,江宁路街道发布了《非近亲属监护程序指南(试行)》。江宁路街道司法局局长何莉解释说,该指南明确规定了定期监督巡视、及时警告、终止监护等程序:

• 定期监督巡视:了解被监护人的情况以及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 及时警告:如发现监护人违反职责,必须立即发出警告并上报。

• 终止监护:如监护人在收到警告后仍拒绝改正,可以终止监护。

照顾邻居近20年 有了监护人的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