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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外派期间,一大早便与一女子吃饭喝酒,饭后,又与女子发生了关系。结果,当

福建,男子外派期间,一大早便与一女子吃饭喝酒,饭后,又与女子发生了关系。结果,当日下午女子醒来后,就发现男子已经猝死。事后,男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男子的情况属于工伤,因被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随后与人社局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这事发生在福建漳州诏安县,当事人陈某是一家饲料公司的外派销售员,常年在外地跑业务。

2023 年 12 月 19 日这天,陈某像往常一样在驻地工作,早上七点多,他接到了女子刘某的电话。刘某当时刚下夜班,想着约人吃个早饭,就联系上了陈某。

两人关系本来就不错,一拍即合,找了家馆子坐下,边吃边聊,还喝了些酒。

这顿早饭加酒吃了不短时间,结束后两人都没想着去上班或者回家,而是一起回了陈某租住的公寓。

后面的事情不用多说,成年人之间你情我愿,发生了亲密关系。完事之后两人都有些疲惫,就躺在床上休息,这一睡就到了下午两点多。

刘某先醒过来,转头想叫陈某,却发现对方一动不动,脸色也不对劲。她伸手一摸,陈某浑身冰凉,连呼吸脉搏都没了。

刘某当时就吓懵了,缓了好一会儿才想起报警叫急救。

等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陈某已经死亡多时,医院后来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写的死因是猝死,高度怀疑和心脏疾病有关。

好端端的人说没就没了,陈某的家人接到消息时根本接受不了。悲痛之余,家属开始琢磨赔偿的事。

他们的想法很朴素:陈某是公司派到外地出差的,人是在出差期间没的,那理所当然算工伤。家属整理好材料,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按照视同工伤的标准赔付。

家属手里一开始还有份看似有利的证据。派出所最初出具的出警证明里提到,陈某当天上午外出拜访客户,因为工作中身体不舒服,才返回宿舍休息。

按这个说法,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发病,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可人社局调查下来,发现事情没这么简单。他们调取了监控,找相关人员做了笔录,又核对了陈某的工作记录,发现所谓 "拜访客户" 的说法站不住脚。

派出所后来也出具了补充说明,说当初的表述是听公司销售经理说的,但这位经理根本没和陈某一起出门,没法证实陈某当天上午真的是去见客户。

结合所有证据,人社局最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理由很明确:陈某死亡前的一系列行为,从约人吃饭喝酒,到回公寓发生关系,都是私人行为,和他的销售工作没有任何关系。

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岗位,更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视同工伤的情形。

家属当然不服这个结果。在他们看来,只要是在外出差,全天二十四小时都该算工作时间,人在外地出了事,公司和社保就得负责。

他们直接把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家属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还是维持原判。家属依旧不甘心,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很多人看到这儿可能会觉得,家属是不是有点胡搅蛮缠?但站在家属的角度,也不是完全没道理。

毕竟外派员工的工作时间本来就不固定,销售岗位更是经常在外跑,很难像坐办公室那样严格区分上下班。很多人默认 "出差 = 全时段工作",出了意外就该算工伤。

但法律不认这个 "默认"。福建高院再审时,把核心争议点说得很清楚:视同工伤的三个硬性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三者缺一不可。

外派只是改变了工作地点,不等于把员工的全部时间都纳入了工作范畴。

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死亡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他早上和刘某吃饭喝酒、事后发生关系,都属于私人交往和个人生活范畴,和他的销售本职没有关联。

哪怕他当天确实有工作安排,但死亡发生在私人活动过程中,就不能算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家属的再审申请。从人社局认定,到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理全都是同一个结果:不算工伤。

说到底,这起案子不是什么道德审判,也不是教大家钻法律空子,而是给所有人普个法。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不是谁闹谁有理,也不是谁惨谁占理。

了解清楚规则,既能在真出事的时候知道怎么维权,也能明白哪些风险得自己扛。人这一辈子,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个先来,提前搞清楚这些事,总归没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