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临时工李某在火锅店打工,店主和李某说工作一天100元,但40多天过去李某仅收到了1500元。期间,李某讨要工资,店主称自己经营有压力,一直未支付剩下工资。协商无果,李某将店主起诉了!
据悉,李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暑假期间与火锅店店主取得了联系。
面试的时候,店主和李某说干一天100元,每个月3天休息,全勤奖100元,能接受就干。
李某想了想接受了,就这样,在2025年6月21日正式上岗了。
李某虽然是初入社会,好在干活麻利,小孩也机灵,店主对李某干活也比较满意。
一周过去了,店主决定留下李某继续干。
李某这边,看在钱的份上,也选择了苦哈哈的继续干。
一天十多个小时的工作下来,双腿爬上公交车都费劲,有时会被不讲理的顾客刁蛮。甚至有的顾客喝大了还可能会骂人,更甚者甚至大打出手。
店主也是,一天天斤斤计较没完没了的数落,什么哪哪没做好,不都和你讲过了吗?脑瓜子嗡嗡的。
李某每天都在心里给自己打气,看在这点钱的份上忍了。
刚开始还行,6月过完,到了发工资的日子,李某就获取到了当月工资1000元,发的挺及时的。
工资给发了,李某想着那也不会出啥问题了吧,7月就选择了继续留在火锅店打工,又继续苦哈哈的坚持干到了月末。
没想到的是店主看李某干一个月也就快开学走了,竟打起了歪主意。
店主想的是你一个学生,我欠你点工资,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吧?还能起诉我不成。
结果8月份该发7月份工资的日子,本来李某很开心,要发工资了,畅想着工资拿到手,和朋友出去玩一圈,玩完也就快开学了,计划的挺美。
但是这次令李某万万没想到,店主这个老滑头没给自己发工资。
店主称经营困难,资金需要周转,让李某等等,并承诺晚点一定会支付李某的。
平时店主就总画大饼,李某年纪尚轻,没什么经验,真以为店主有什么难处。
这样就又过了两三个月,期间李某又找店主讨要多次,店主还是老套路,拖延大发,哭穷。
一个成年人对着一个学生如此做派,店主当真是“老练”。此时即便李某比较单纯,也逐渐开始意识到这个店主不对劲了。心里也开始犯嘀咕了,这是被白嫖了啊。
于是李某讨要工资的频率开始变得更加频繁,最终店主在11月份的时候又抠抠搜搜支付了李某500。
之后无论怎么讨要,店主都以经营不善没钱为理由,说啥就是不给钱了,爱咋咋地了,再后来,甚至都联系不到人了。
李某生气又无奈,最后一气之下把店主起诉了!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李某和店主在开始工作前就已经约定好了工资标准。
按照法律,店主就应当遵守约定,在约定发工资的日子按时发放工资。店主没做到,他就是违反了法律。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店主没有按照约定发放李某得工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资金、利息,或者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
按照法律法规,店主拖欠工资,李某有权利通过法律的手段,请求对方支付。
李某提供了店主拖欠的工资明细,一共在火锅店工作了46天,按照当初约定的每日100元的日工资标准,一共是4600元,再加上一个月的满勤,一共是4700元。
店主已支付1500元,还应当支付李某3200元。
最后一审判决,店主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3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