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奸情出人命!"黑龙江绥化,男子开车带妻子去乡里取快递,突然看到妻子的36岁情夫,顿时怒火中烧,开车直接撞向情夫的三轮车,结果,情夫当场死亡。之后,男子下车将行车记录仪扔进玉米地,试图毁灭证据,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2025年8月21日,李某拉着妻子张芳去取快递,半路上迎面碰见了刘波骑着三轮车过来。李某压着火问了张芳一句,得到确认的那一刻,脚已经踩死了油门。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有一个法律问题摆在法官面前:刘波在这件事里,算不算有过错?
这个问题在中国刑事司法里有明确的制度依据。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法院统一试行。其中明确写明,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里,若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可以将其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轻。
这不是一条模糊的口头原则,背后有清晰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资料及各地司法实践,"被害人严重过错"通常涵盖几类情形:主动实施言语侮辱或长期骚扰,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并以挑衅性言行持续加剧矛盾;案发前有毁损他人财产、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
刘波的所作所为,几乎逐条对上了。
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因长期遭受被害人的持续侮辱和威胁,在激愤之下动了手。
二审裁定认为,被害人的持续挑衅与案件发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激化矛盾的严重过错方,据此将原审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该案后来被列为年度参考性案例,在法律界颇受关注。
这个制度的确立,体现的是"罚当其罪、综合评价"的量刑理念。既不放过犯罪行为,也不回避案件背后的道德语境,让每一方的责任都落在该落的地方。
本案中,李某开车加速撞人,手段恶劣,主观故意清晰,这一点无可争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