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游泳馆会员龚女士像往常一样,脱掉外衣,进入泳池游泳锻炼身体,就在她游到下水梯准备换个泳姿时,一名在直播的男子却被她看到了,龚女士很生气,男子怎么可以没经过同意就直播自己的好身材呢?她当即游出水面上前理论。
龚女士质问那名男子,对方却不慌不忙,自称是游泳馆教练,说这只是馆内的宣传直播,目的是展示健身器械,摄像头不会对着泳池里的会员拍。
龚女士将信将疑,但心里那股不安始终没有散去。身着泳装的状态下,被陌生人的镜头扫过,这种感觉,换了谁都很难坦然接受。
龚女士随后向媒体反映了此事,游泳馆方面的回应听起来很有诚意,承诺只要有会员反映不适,就会与馆内领导沟通调整。但问题是,直播已经开始了,谁来为之前那段时间负责?
事实上,龚女士的担忧,在法律层面并非没有依据。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的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作出了重要调整。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更关键的一点在于,民法典取消了过去"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侵权的限制条件。
换句话说,即便游泳馆的直播完全不带商业获利意图,只要龚女士的面貌被清晰拍入镜头并传播出去,就存在侵权风险。
游泳馆是一个特殊的场景,会员在这里换装、入水、以泳装示人,具有相当强的私密属性。
民法典第1033条对此也有专门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也不得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龚女士在泳池中的状态,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对私密活动的界定。
直播行为本身,也早就纳入了国家监管视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直播服务提供者必须保护用户的身份信息与隐私,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2022年4月,中央网信办还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门开展了"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集中处理违规内容与失范行为。
同年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共18条,明确主播不得通过直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民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平台举报,也可以拨打12377向网信部门投诉,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