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花了3000元购买了一只布偶猫咪,还为其买了宠物保险,后来因为疏忽忘记关门,猫咪走丢了,女子着急地在业主群和电梯里都发布了寻猫启事,一直没有找到,后来意外得知自己丢失的猫咪在楼下邻居男子家里,已经被喂养了三个月,女子就拿出购猫合同和宠物保险等证明,要求男子归还,男子虽然认可猫咪是女子的,但是他说自己收留饲养,并给猫咪安排了配种生育,还以养久了有感情为由拒绝归还,男子又对在饲养过程中的费用和女子有较大的分歧,于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女子只能起诉于法院,男子彻底傻眼了。
女子在2023年花了3000块买了只布偶猫,取名叫“咪咪”,买回来之后她挺上心,还给猫上了宠物保险。
在2025年5月,女子出门的时候大意了,门没关好,猫就溜了出去,她急得不行,在业主群里发了消息,又在电梯里贴了寻猫启事,可等了半天也没个回音。
一晃三个月过去了,到了2025年8月,女子偶然听说,自家丢的猫就在楼下邻居男子家里,她赶紧找上门,还把买猫的合同和宠物保险凭证都拿了出来,证明这猫确实是她的,男子倒也没赖账,承认猫是女子的。
但他也有自己的说法,男子讲,当初在楼道里捡到这只猫的时候,猫身上啥标识也没有,也没见人找,他就先带回家养着了。
这三个月里,猫正好赶上发情期,他就给安排了配种,猫还生了小猫。
现在养出感情了,实在舍不得还,另外他还提到,这三个月喂猫、买猫砂什么的也花了不少钱。
两边坐下来谈了好几回,但关于这三个月花的钱到底该咋算,分歧太大,根本谈不拢,没办法,女子只好把男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捡到别人丢的东西,要么归还失主,要么交给公安机关。
男子虽然一开始也找过主人,但在没经女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猫配种生育,这就损害了猫本身的经济价值,也伤了主人的感情,属于侵权。
而且在社区调解的时候,男子要的寄养费高得离谱,还拿这个当借口不还猫,这就算得上是侵占了。
考虑到猫还在,女子也不想再要回猫了,法院最后根据猫当初的购买价和饲养时间这些情况,判男子赔女子2000块钱购猫费,这个判决就生效了。
有时候捡到东西不能因为养出了感情就不还,该还就得还,真要觉得养猫花了钱,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
可要是要价太高还拒不归还,那就从“好心”变成“侵占”了,不光拿不到钱,还得倒赔。
宠物跟普通东西不一样,它的身体状况直接关系到和主人的感情,擅自给它配种,就算觉得是为它好,法律上也算损害别人的财产。
他犯的第一个错,是擅自给猫配种,猫是活物,配不配种、生不生小猫,这直接关系到猫的价值和主人的感情,他没经过主人同意就做这个决定,法律上就是损害了别人的财产。
第二个错,是协商的时候要的保管费高得离谱,本来捡到东西、帮忙养了三个月,确实产生了费用,依法可以要求主人支付合理的保管费,但他要价太高,还拿这个当理由不还猫,性质就变了——从“拾得人”变成了“侵占人”。
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养了三个月有感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因为你有感情就不顾别人的所有权。
法院判他赔2000块,已经是考虑到猫还在、没灭失的情况,如果他一开始就好好协商、要个合理的费用把猫还了,不仅不用赔钱,还可能拿到一笔保管费,结果他非要拧着来,最后倒贴钱,这教训挺实在的。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案件中,男子捡到猫后虽曾寻找失主,但在知道谁是主人之后仍拒绝归还,违反了该条规定的返还义务。同时,第316条要求拾得人妥善保管遗失物。男子擅自让猫配种,改变了猫的生理状态,损害了其经济价值,属于未尽妥善保管义务。
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侵权和侵占,判令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