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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死刑判决实行州县初审、府道、按察、督抚、刑部、秋审多层复核,如果发生错判,

清朝的死刑判决实行州县初审、府道、按察、督抚、刑部、秋审多层复核,如果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从初审到复核的所有相关官员都要分层追责,主承办官员要被“杖一百、流三千里”。

如果死刑还没有执行,官员所受处罚可降级。

如果官员故意罗织、受贿、刑讯,把无罪或罪不至死的人判成死刑,犯人已经处决的,该官员抵死罪。

如果承审官故意篡改口供枉判死罪,直接革职,已处决者抵命。

这些法条看起来是约束官员保护民众的,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正是这些法条的存在,使冤案错案更难平反昭雪,因为一旦平反,整个审核链条上的官员都要被追责,所以他们会相互包庇,拼命捂住盖子,不让翻案,而一个被枉判、错判死刑的平头百姓在面对一众大权在握的官员时,喊天不灵,呼地不灵,只能在绝望中被冤杀。

对于这种弊病,雍正皇帝想出了一条以毒攻毒之策,他在死刑审核链条的各个环节中安插候补官员,这些候补官员只要能查实审判中的错误,就能PK掉出错官员获得实职,这样一来,这些候补非但不会包庇各级审核官员,还会拿着放大镜拼命找错,死刑枉判、错判的发生率就减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