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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朋友,是坑友!男子相信朋友拿金条抵押,借给对方250万,结果一查金条都是假

这不是朋友,是坑友!男子相信朋友拿金条抵押,借给对方250万,结果一查金条都是假的。

据上海宝山警方通报,2026年6月2日上午,市民林先生匆匆走进顾村派出所报案。

他告诉民警,自己被朋友用假金条作抵押,骗走了250余万元。

时间要追溯到2024年。林先生的朋友周某先后以投资金店、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钱。

因为是多年好友,平日里也常有联系,林先生没有多想,一次次把钱借了出去。

为了打消林先生的顾虑,周某还主动拿出了14根金条作为抵押。

金条在手,林先生心里踏实了不少。他从未怀疑过这些金条的真伪,朋友主动押上的“硬通货”,怎么可能是假的?

直到一周前,周某突然无故失联。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人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林先生心里隐隐不安,赶紧将手头的14根“金条”送去检验。

结果让他倒吸一口凉气,14根金条,竟然全是假的。

意识到被骗后,林先生立即向警方报案。

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或许是察觉事态严重,周某迫于压力,于6月8日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讯,周某交代了背后的原委。

原来,从2024年起,他陆续向多人借款投资并许诺返利,但因投资失败,欠下了巨额债务。

为了填补亏空、偿还欠款,他决定铤而走险,用假金条作为抵押物,向朋友林先生实施诈骗。

骗得的250余万元,早已被全部用于还款和日常开销,一分不剩。

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周某存在利用“黄金回收投资项目”向多人借款、引发多起债务纠纷的情况。

这起“假金条”诈骗案,在法律层面涉及多个严重问题。

第一,虚构投资事实、用假金条作抵押骗取巨额借款,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0余万元已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周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宝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第二,“主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等于免除刑责。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周某迫于压力投案,这一情节可能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但250余万元的诈骗金额摆在面前,刑期绝不会轻。

第三,假金条作为犯罪工具,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无论金条真假,周某虚构借款理由、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以虚假抵押物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四,民事赔偿责任同样无法逃避。

根据《民法典》,周某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须返还全部250余万元借款。

即便他已将钱款挥霍一空,林先生仍可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退赔损失。

他主动“押上”金条时,演得那么认真;他投案自首时,又显得那么“迫于无奈”。

可那些被挥霍一空的250万,是林先生多年积蓄,是一笔一笔攒下的血汗钱。

周某从朋友那里骗走的,不只是钱,还有一段再也回不去的友情。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宝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