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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21 岁小伙与 15 岁女生恋爱,9 年间,多次与女生发生关系,并向女

山东聊城,21 岁小伙与 15 岁女生恋爱,9 年间,多次与女生发生关系,并向女生承诺 “我养你”,先后转给女生 40 万余元。然而,女生最终与其分手,并迅速与他人订婚。小伙难以释怀,要求女生还钱,未果后,怒将女生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两人 2016 年确定恋爱关系,那会儿小伙成某 21 岁,已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女生王某刚满 15 岁,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说白了就是尚未步入社会的孩子,社会阅历、认知水平、风险判断能力都和成某差着一大截。

很多人说 “我养你” 是随口画饼,成某是真金白银往实处兑现。

从 2016 年到 2025 年整整九年,他陆陆续续给王某转账,大多是几十元、几百元的小额款项,覆盖吃饭、逛街、日常开销,累计下来一共有 41 万余元,其中单笔超过 2000 元的转账仅有 9 笔。

按年头平摊,一年四万多、一个月三千出头,算不上大富大贵,但确实实打实支撑了两人的恋爱日常。

这段关系横跨了王某整个青春期,从 15 岁的少女到 24 岁的成年人,九年里两人一直保持恋爱关系,也多次发生亲密接触。

本以为谈了近十年能顺理成章走到最后,没想到 2025 年王某主动提出分手,而且没隔多久就和别人订了婚。

这下成某彻底绷不住了。他觉得自己九年时间钱没少花、心没少掏,最后落得人财两空,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他多次找王某协商,要求对方把 40 多万全额返还,被王某直接拒绝。协商无果后,成某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成某坚持认为,自己这些转账都是以结婚为目的,性质等同于彩礼,现在婚结不成,王某理应全额退钱。

王某这边完全不认可这个说法。她表示两人交往九年,从没正式谈过婚嫁事宜,这些钱绝大多数都用在了两人约会、吃饭、娱乐的共同开销里,就是恋爱期间正常的自愿赠与,感情走不到头是常态,没有分手了还要把恋爱开销往回要的道理。

法院梳理完全部转账记录和证据后,并没有支持成某全额退款的诉求,最终判决结果,和不少人的预想不太一样。

首先法院明确了核心前提:两人确立恋爱关系时,王某只有 15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成某的心智成熟度完全不对等。

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对方尚未成年,还以 “我养你” 的承诺维系长期恋爱关系,行为带有明显的目的性和诱导性,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其次,这笔钱根本不能认定为彩礼。法律层面的彩礼,一般是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按当地习俗给付的大额款项,核心目的是缔结婚姻。

而成某这 40 多万,是九年里零零散散转出的小额日常开销,既没有明确的婚嫁约定,也不符合彩礼的给付特征,自然不能按 “没结婚就退彩礼” 的规则判定。

那为什么还要返还 10% 呢?法院也兼顾了公平原则,毕竟总金额不算小数目,完全不返还也不合理。

但反过来讲,王某在九年里也投入了大量时间和情感,从未成年到成年,整段青春都与这段关系绑定,如果判令全额返还,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司法公平的原则。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年龄差距、认知能力不对等、成某的主要过错、恋爱时长、双方情感投入,再加上未成年人倾斜保护的法律原则,酌情判定王某返还涉案款项的 10%,也就是 41423.2 元。

成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是这件事的最终结论。

可能有人看完会觉得成某亏得慌,40 万出去只回来 4 万,简直血本无归。但换个角度看,法律的天平首先要守住未成年人保护的底线,一个成年人拿着经济优势和心智优势,和尚未成年的孩子发展长期恋爱关系,本身就站不住理。

不能恋爱的时候享受不对等的优势,分手了又想把所有付出折算成现金全额要回,天底下没有两头都占的道理。

也有人会问,女生 15 岁就发生亲密关系,男方算不算犯法?这里也要说清楚,法律层面,与已满 14 周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但不犯法不代表合理,法律是最低的行为底线,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要求远在这之上,这也是法院判决里明确点出男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

说白了,这就是一场典型的 “恋爱糊涂账”。男方以为靠持续的经济付出,就能拴住一段从一开始就不对等的关系,结果九年青春耗进去,只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女方年少时进入一段被供养的关系,最后抽身离开,也不是完全没有代价。

最后也给所有人提个醒,恋爱里的钱从来不是小事,小额日常开销是情分,大额转账一定要拎清性质,该明确约定就明确约定。

更重要的是,成年人要守住自己的底线,别打未成年人的主意,不然到最后钱没了,理也不站在你这边,只能自己吃下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