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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女子为赴南京旅游专程去种睫毛,本想美美拍照,结果旅游当晚眼睛就红肿不

浙江宁波,一女子为赴南京旅游专程去种睫毛,本想美美拍照,结果旅游当晚眼睛就红肿不适,没几天后更是肿成大小眼,女子认定是店家操作不当所致要求赔偿,店家却称她没有证据证明种睫毛导致的,双方各说各话。可当调解员介入后却发现,店家其实早就答应赔偿,真正让双方谈崩的另有原因。

姚女士打算在6月1日跟男朋友去南京旅游,为在旅途中拍照更上镜,便在旅游前一天去了一家美睫店种睫毛,花了143元。

6月1日晚上,姚女士的眼睛开始出现轻微红肿,但她觉得是可以自愈的程度,自己也不想惹事情,便没有找店家。

然而在6月4号,姚女士的眼睛开始变得严重,上下眼皮严重肿胀,如同被马蜂叮过,只能勉强眯条缝,两只眼睛变成大小眼了。

回到宁波后,姚女士便去进行了检查,确诊了是睑腺炎,得知这是由多种因素引起,比如种睫毛操作不当,胶水甲醛太多熏眼睛,自己作息不当,揉眼睛等情况,都会导致这整症状。

姚女士觉得自己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问题,因此断定是店家的原因,便找到店家协商。

但店家则提出异议,报告结论也并未明确指出就是种睫毛直接导致的,并强调自己家用的胶水都是有质检报告的,姚女士觉得是它导致的也仅是个人猜测,并让她去出具单一因素证明。

但是这种证明根本开不了,姚女士补充道,种睫毛过程中她一直在流泪,操作结束后也持续有泪水,并且也跟店员说过自己眼睛很辣,但当时并未深究,以为不会有大碍。

姚女士与店家协商无果后,便找到了调解员进行调解,她目前的诉求是,要求店家赔偿种睫毛费用以及医药费。

店家回应称,如果姚女士在操作时明确表达眼部不适,他们不会继续服务。如果出具报告证实是胶水问题,他们愿意承担责任,但胶水也是采购的,届时也会向供货方追责。

但即便没有确切证据,出于人道主义,他们也不会推卸责任,他们愿意把种睫毛的费用和医药费赔偿给姚女士。

调解员对此产生了疑惑,姚女士的诉求似乎正是这些,为何此前协商未果?

原来,初次协商时,姚女士提出的赔偿范围,不仅包含基础费用,还额外索要了七百多元的高铁费用,以及因担心后续眼部问题而产生的500元精神损失费。

店主表示,她认为姚女士并非过敏,而是长了麦粒肿,姚女士此前曾发布过对店面不利的帖子,虽然自己也发了澄清贴,但经过双方举报后,目前帖子均已下架。

店主强调,自己最初是愿意赔偿的,但因姚女士持续给予差评,甚至申诉撤销后又重新给出差评,再这样下去的话,她决定追究姚女士对店铺声誉及业绩下滑造成的负面影响。店主明确表态,只有姚女士主动删除网上的负面评价,才有继续协商的可能。

姚女士则回应称,如果店家完成赔偿,她会删除相关信息。

目前,双方仍在进一步沟通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姚女士种睫毛后眼睛肿胀,如果她能证明是店家操作不当导致的,店家就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姚女士的差评是基于真实感受,属于行使监督权,不违法;但如果帖子中包含虚构事实,并故意扩散导致店铺声誉受损,就可能涉嫌“诽谤”,如果店家追究的话,可能面临拘留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