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男子在家中吃馒头,可吃着吃着,他竟突然倒地,噎死了,家属火化完遗体后,想起曾给男子买过意外险,理赔金10万,可保险公司却说,噎死不属于意外身故,同时属于免责情形,因此拒绝赔付,双方闹到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生活里处处藏着意外,谁能想到,普通吃一口馒头,竟引发了一场让人唏嘘的悲剧!
出事的潘先生当年48岁,平时和老母亲一起生活。2023年11月的一天早上,母子俩像往常一样在家吃早饭,潘先生啃着馒头,刚吃没两口,突然身子一歪,直挺挺倒在了地上。老太太当场就吓懵了,喊了好几声都没反应,赶紧叫邻居帮忙打了120。
救护车赶到的时候,潘先生的心跳已经停了。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发现他咽喉部卡着没咽下去的馒头,最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上,写的死因是“猝死”。
家里人忙着处理后事,悲痛之中也没多想别的,按流程火化了遗体。等丧事办完,家属才猛地想起,早在2017年就给潘先生买过一份长期意外险,身故保额正好10万元。
拿着保单和死亡证明,家属找到了保险公司,本以为能顺利理赔,没想到直接被拒了。保险公司的理由说得很明白:第一,保险合同里明确写了,猝死属于免责情形,猝死的定义是潜在疾病引发的非暴力死亡,不属于意外;第二,他们查到潘先生生前有高血压、心脏早搏等不少基础病,身体状况本来就差,死亡主因是自身疾病,跟噎不噎馒头没关系。
家属当场就不服气。人好好的吃着饭,被馒头卡喉咙窒息死的,急救记录上写得清清楚楚,怎么就不算意外了?就因为死亡证明上写了“猝死”两个字,就能把责任全推给疾病?
两边谈了好几次,始终谈不拢。保险公司后来松了口,说可以通融赔付两万多,再多就没有了。家属接受不了,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到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子审起来,核心争议就两个:一是吃馒头噎死到底算不算意外;二是猝死免责条款到底作不作数。
法官明确说,保险里的“意外”,得同时满足四个标准: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吃馒头被噎住窒息,明显是外来、突发的事件,不是本人故意为之,也不是疾病直接导致的死亡。至于“猝死”,医学上只是对突然死亡的状态描述,不代表死因一定是疾病,非疾病因素引发的猝死,照样属于意外范畴。
按保险法的“近因原则”,理赔得看导致死亡最直接、最核心的原因是什么。本案里,现有证据能证明潘先生死亡时喉咙卡着馒头,保险公司主张是疾病导致死亡,就得自己拿出证据。拿不出实锤,就不能随便往免责条款上靠。
更何况,免责条款不是写在合同里就自动生效。保险公司得在投保的时候,专门给投保人做提示、讲清楚条款内容,没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这类格式条款不算数。本案里保险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当初给潘先生详细讲过猝死免责的内容。
当然,家属这边也有过错。事发后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直接火化了遗体,导致没法做尸鉴定论准确死因,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考虑到诉讼成本和实际情况,法官组织双方做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除了之前支付的两万多,再赔付2.8万元,合计支付约半数的理赔金。
这事说起来真的让人感慨。一口馒头丢了命,本来就够惨了,理赔还得闹上法庭。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总觉得签个字就行,条款看都不看,真到出事了才发现处处是门槛。也有不少人有误区,觉得只要写了猝死就一律不赔,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说到底,保险不是万能的,但也不是专门坑人的。买的时候多花十分钟看看免责条款,出事了第一时间报案、留好完整证据,才能真的让保险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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