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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周扒皮还狠!江苏南京一男子工作 4 年被突然开除。    公司凭监控指其浑水摸

比周扒皮还狠!江苏南京一男子工作 4 年被突然开除。
 
 公司凭监控指其浑水摸鱼,罗列离岗 15 分钟等四项细碎行为。
 
 男子怒称离岗是如厕喝水,聊天是工作,提前下楼为打卡。
 
 男子愤而起诉,法院判决结果让公司始料未及。
 
2026 年 6 月,南京中院一纸二审判决,让当地一家企业陷入舆论被动。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因企业过度依赖监控管理员工引发广泛讨论。
 
 涉案男子林某,在该企业担任技术工程师,工龄已满四年。
 
 在职期间,林某完成多个驻外项目,业绩考核均处于合格线以上。
 
 2025 年初,林某从驻外岗位调回南京总部,回归日常坐班模式。
 
 返回总部后,林某依旧保持按时打卡、主动汇报的工作节奏。
 
 2025 年 2 月 13 日傍晚,临近下班的节点,林某接到人事部门通知。
 
 通知内容为当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一小时内完成离职手续办理。
 
 突如其来的辞退决定,让林某感到意外且无法理解。
 
 企业随后出具的辞退理由,完全依托于办公区域的监控录像。
 
 企业整理的监控记录,时间跨度集中在 2025 年 1 月至 2 月初。
 
 记录显示林某存在多次 “非工作行为”,均标注具体时长。
 
 包括 1 月 23 日离座 15 分钟、1 月 24 日迟开电脑 8 分钟。
 
 还有 1 月 26 日提前 4 分钟离工位、2 月 5 日与同事交谈 4 分钟。
 
 企业将上述行为定性为消极怠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企业提交的证据材料,包含十余段无声监控视频及对应截图。
 
 林某针对每一项指控,逐一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释说明。
 
 离座 15 分钟,属于员工正常的饮水、如厕等生理需求。
 
 与同事交谈 4 分钟,内容均为技术对接与工作问题探讨。
 
 提前 4 分钟离开工位,因办公区在 4 楼、打卡机设置在 1 楼。
 
 从 4 楼步行至 1 楼,等候电梯均需耗时,提前下楼为准时打卡。
 
 迟开电脑 8 分钟,多为到岗后先处理纸质文件所致。
 
 林某同时指出,在职四年期间,从未收到过任何违纪警告。
 
 企业未履行提醒、整改等前置程序,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协商沟通无果后,林某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法性。
 
 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企业管理行为的合理性与辞退程序的正当性。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机械量化至分秒不差。
 
 监控记录的各项行为,时长较短、发生频次低,均属职场常态。
 
 此类行为未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不构成严重违纪。
 
 企业仅凭无声监控片段,过度解读员工日常行为,属于滥用管理权。
 
 2026 年 6 月,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企业上诉请求。
 
 判决明确企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相应赔偿金。
 
 结合林某四年工龄及离职前月工资标准,赔偿金共计 10.8 万元。
 
 判决书中强调,企业可借助技术手段辅助管理,但需兼顾人性与法理。
 
 工位并非禁锢员工的牢笼,过度管控违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
 
 案件生效后,林某已入职当地一家科技企业,从事同类技术岗位。
 
 新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注重员工工作效率与成果,管理氛围宽松。
 
 林某目前工作状态稳定,薪资待遇较原单位有一定幅度提升。
 
 涉事企业因本案不仅支付高额赔偿金,企业声誉也受到明显影响。
 
 后续招聘环节中,该企业多次因管理争议遭遇求职者拒绝。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划定了清晰边界。
 
 也为劳动者面对不合理辞退时,提供了明确的维权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有严格限定。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合法依据且程序正当。
 
 劳动者遭遇不合理对待时,应注意留存监控、考勤、工作记录等证据。
 
 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
 
 企业管理的核心在于激发员工活力,而非机械约束。
 
 平衡管理规范与人文关怀,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信源:潇湘晨报·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