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师于值班室猥亵13岁男生,一审获刑3年。
我认为,这个刑期是有问题的。
刑法第237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体到本案。
男童于事发后,呈现抑郁状态,家长已带其前往多地就医。
这可以视为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写道,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另外,由于本案发生在值班室,尚属校园内。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在校园内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无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按照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在公众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
故我认为,这案子的最终刑期,应该落在5年以上才更为合理。
有点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