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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见”碰上“遇见”,河南“遇见小面”起诉一家名为“渝见下面”的名不见经传的小面

“渝见”碰上“遇见”,河南“遇见小面”起诉一家名为“渝见下面”的名不见经传的小面馆。

6月11日,河南南阳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面馆老板,在镜头前崩溃大哭。

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辛辛苦苦开的小店,会被全国连锁品牌“遇见小面”告上法庭。

老板娘哭着说:“我就是重庆人,所以用了‘渝’字,渝就是重庆。

‘渝’和‘遇’不同音、不同形、不同意,我怎么就商标侵权了?”她向记者出示了自己的门头和店内设计,强调:“门头、店内设计完全不一样,顾客根本不会搞混。”

老板娘算了一笔账:一碗面卖8块钱,刨去成本,净利润可能只有一两块钱。“原告律师说至少赔七八千,没有商量余地。我一碗面才赚一两块钱,要卖几千碗才能赔得起这一万块。这1000碗还有成本,还有人工、房租、水电……”

“遇见小面”代理律师态度坚决:双方经营范围都是餐馆,主营都是小面,四个字中有三个字一样,整体构成相似,等法院判决,我们是正常维权。”

律师同时强调,至少得赔七八千,“否则就等开庭”。没有调解空间,没有商量余地。

而“渝见小面”老板娘称,自己是重庆人,卖的是重庆风味面条。“渝”是重庆简称,用在自己家乡的面馆名字里,再正常不过。

她的店面开在南阳一条小巷子,“客户群体都是两三公里范围内居民,怎么会影响到他们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生意?”

这大概是所有小微创业者面对大品牌维权时最真实的委屈。

一、争点聚焦:读音相同是否等于商标近似?

本案核心,在于判断“渝见小面”是否与“遇见小面”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的判断,应从商标本身“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观察与比对。

此外,“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是近似商标侵权的核心构成要件。

“遇见小面”是一家全国连锁餐饮品牌,其核心商标“遇见小面”在餐饮类别上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权。

其核心品牌识别要素是“遇见”二字。从“音”的维度看,“渝”(yú)与“遇”(yù)读音近似。

原告律师也正是抓住“四个字中有三个字相同”来强调近似。

但商标近似判断并非简单的“字数加减法”,从商标整体意义来判断,结论或许截然不同。

二、多维度解析,“渝见小面”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1、从含义看:“渝”字承载了明确的重庆地域文化指向,而“遇”字则表达的是“偶遇、相逢”之意。

商户使用“渝见小面”,直接传达的信息是“在重庆(或其文化)遇见小面”,意在表明重庆风味的地道来源。

这与“遇见小面”所传达的“偶遇”意境存在本质差异。

因此,从商标的“义”这一维度判断,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应当为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保留空间。

2、从混淆可能性看:商标侵权判断的核心标准,是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渝见小面”是开在河南南阳小巷子的夫妻小店,服务半径仅辐射周边两三公里;而“遇见小面”是布局全国的大型连锁餐饮品牌。

二者在经营规模、地域范围、店面形象、品牌定位上均存在巨大差异。

一个普通消费者在“渝见小面”吃一碗八块钱小面,绝无可能认为自己是在全国连锁的“遇见小面”餐厅消费。

“混淆可能性”这一侵权核心要件在本案中明显不成立。

3、从经营实质看:“遇见小面”尽管在全国有百余家门店,但其门店主要在北上广深。

而“渝见小面”只在南阳城郊一个小角落经营,客户群体均是周边居民。

双方在现实中存在极高的市场区隔度。

法律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应当为小微市场主体保留合理正当的生存空间。

三、潜在诉讼风险:知名度差距是把双刃剑。

需指出的是,本案诉讼本身就是“遇见小面”利用其品牌知名度对小微创业者进行的一次不对称市场竞争。

品牌方完全可通过协商要求对方添加区别性标识等方式解决纠纷,而非直接诉诸高价索赔。

也有观点认为,诉讼本身就是一种威慑,大品牌利用诉讼来警示其他潜在抄袭者。

目前,原告方仅提出赔偿要求,并未在诉前申请保全,说明其对此案的实际胜诉把握有限,对于自身是否有必胜信心也存在疑虑。

四、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读音相同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从商标整体含义、实际市场混淆可能性以及法律应当保护的文化表达自由等多个维度来看,“渝见小面”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法院在审理时应充分考虑“渝”字的文化含义,对小本经营的创业者给予必要的司法关怀。

1万块赔偿,对连锁品牌来说,或许只是一场“维权成本”;对小巷里的90后创业者来说,却是一千多碗面、几个月起早贪黑的利润。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