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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大了!河南一男子拿着1999年的93万存折到银行取钱遭拒,银行声称存折系员工伪

闹大了!河南一男子拿着1999年的93万存折到银行取钱遭拒,银行声称存折系员工伪造、资金从未入账。男子一气之下起诉索要本息,银行反让涉事员工出庭作证。双方各执一词,而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竟让人大跌眼镜!
 
你把钱存进银行,柜员给你开了存折,上面盖着银行的公章。二十多年后你拿着存折去取钱,银行告诉你:这是我们员工私自造假的,钱没进我们账户,我们不认。
 
你会怎么想?这是河南储户史先生正在经历的真实遭遇。
 
1999年,史先生分四次走进河南农商行汝州支行的营业柜台,前前后后存了93万元现金。存折是柜台开的,章是银行业务专用章,经办人是银行正式员工张某。一切看起来都合规合理,没有任何异常。
 
93万,放在1999年是什么概念?那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均工资不到8000块,这笔钱够一个普通家庭不吃不喝干一百多年。
 
2024 年,当史先生拿着这张存折支取养老钱时,银行的回应却让人大跌眼镜:存折是假的,钱没收到,不认账。
 
银行的理由是这样的:经办员工张某私下伪造了这张存折,93万从未进入银行系统,这属于员工个人犯罪行为,跟银行无关。
 
为了证明这一点,银行拿出了1999年同期的营业日结单和内部财务凭证,显示确实没有对应的入账记录。
 
更关键的是,张某本人被请上了法庭,当庭承认存折是自己私下出具的,资金没有实际入账,还声称史先生"对此知情"。
 
听到这里,你可能会觉得案情似乎有些复杂了。但还有一个细节不得不提:这位张某,在1998年到2000年间,因为"收款不入账"的行为已经被判过刑,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元。
 
而张某犯罪的时间段,恰好和史先生存钱的时间完全重合。
 
也就是说,银行自己的员工在那几年里大肆收钱不入账,银行的内控体系形同虚设,现在出了事,却要储户来承担后果。
 
这事儿闹上了法院,案子打到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给出的结论如出一辙:本案涉事员工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驳回史某的民事起诉,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法院的逻辑是这样的:既然张某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按照"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得先把刑事问题查清楚,再来处理民事纠纷。换句话说,案子还远没结束,只是暂时换了个赛道。
 
等公安机关查清张某的犯罪事实,史先生完全可以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拿回损失,也可以重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承担管理过错责任。
 
但话说回来,程序上的暂停,并不能消解公众心中那个最朴素的疑问:银行自己管不好自己的员工,凭什么让存钱的老百姓吃亏?
 
你我都是普通人,走进银行存钱的时候,能做的无非就是看一看柜台是不是银行的、经办人是不是穿着工服、存折上盖的章像不像真的。至于这笔钱进了系统没有、柜员有没有私吞、银行内部的流水是否对得上,这些事情,哪个储户有能力去核实?
 
说白了,公章是银行刻的,员工是银行招的,营业场所是银行开的,监管制度是银行定的。从头到尾,储户唯一能信赖的,就是银行这块招牌。现在招牌底下的人出了问题,银行转过头来跟储户说"这是他个人行为,跟我无关",这说得过去吗?
 
有一个法律概念叫"表见代理",通俗讲就是:只要你的员工在你的地盘上、用你的工具、以你的名义干了事,对外就代表你。至于他是按规矩办事还是中饱私囊,那是你们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该让善意第三方来分辨真假。
 
这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服务员穿着餐厅制服、在餐厅大堂给你点了菜、收了钱,结果菜没上。餐厅总不能说"那个服务员把钱揣兜里了,这是他个人行为,跟我们餐厅没关系,您找他去"吧?
 
道理是一样的,谁管理,谁负责。内部出了蛀虫,先把储户的钱还上,再去找蛀虫算账,这才是一个负责任的金融机构该有的态度。
 
史先生这场官司,看起来是一个人在和一家银行较劲,但它真正牵动的,是每一个把钱放在银行里的普通人的安全感。
 
如果银行可以用"员工个人犯罪"来挡住储户的合法诉求,那以后谁还敢放心存钱?如果储户需要自己去验证银行内部流程的真实性,那银行存在的信用基础又在哪里?
 
史先生要的不只是那93万块钱和14万多的利息,他要的是一个公道,银行的管理漏洞,不该由储户来买单。这个公道如果能争到,受益的是所有人。
 
当然,这件事也给我们普通人提了个醒。大额存款尽量走转账,留下电子记录和业务回执,别让大笔现金交易变成一笔无迹可查的糊涂账。
 
另外,定期核对一下自己的账户余额,别等到几十年后才发现异常,那时候关键证据早就散失了,维权难度会成倍增加。
 
至于史先生的案子,路还没走完。刑事程序走完之后,民事追责的大门依然敞开。

信源: 红星新闻《男子起诉银行兑付93万存款,银行称存折系员工伪造 法院裁定:员工存犯罪嫌疑,驳回起诉》202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