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鹅腿阿姨”塌房事件:属于欺诈行为,如无其他情节不构成犯罪】律师称鹅腿阿姨欺诈不构成犯罪6月9日,曾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周边走红的“鹅腿阿姨”陈秀凤,在一个团购群中发布公告,承认自己卖的其实是鸭腿,并表示“鹅腿阿姨”只是沿用多年的称呼,“不存在欺诈行为”。卖的是鸭腿却叫“鹅腿阿姨”,这到底算不算欺诈?北京红飒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启瑞认为,这属于欺诈。当事人长期以“鹅腿阿姨”的名义销售鸭腿,且未以合理方式告知消费者真实食材,消费者误认为买的是鹅腿而购买,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不过他也补充说,以目前的国内执法尺度来看,考虑到她卖的“鹅腿”价格不高,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应该不构成犯罪,最终可能还是行政处罚的问题。“否则就构成个案上执法过于苛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