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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浦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蔡诗俊等人涉嫌枉法裁判及违规干预司法等问...

对浦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蔡诗俊等人涉嫌枉法裁判及违规干预司法等问题的控告

被控告人:1. 蔡诗俊:福建省浦城县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024)闽0722民初1798号案承办人。2. 季文爵:原浦城县法院副院长(已退休)。
控告请求:1. 纪委监委对蔡诗俊、季文爵涉嫌枉法裁判、违规干预司法、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立案审查。2. 检察院对蔡诗俊涉嫌徇私枉法罪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3. 对(2024)闽0722民初1798号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2026)闽07民终57号二审中予以纠正。
一、 蔡诗俊在“1798号案”中故意规避法律,违法启动鉴定并扣款,枉法情节严重
(一)明知“擅自使用”铁证如山,一审法官主观故意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不得再对使用部分的质量主张权利。然而,蔡诗俊在审理中已明知曾浩泰存在擅自入住行为:
1. 公安笔录自认:2024年3月13日南浦派出所笔录显示,曾浩泰承认其妻子在2024年2月1日报警前已入住约一个月。倒推即2024年1月1日前已入住。该证据早于诉讼立案,且已入卷。2. 视听资料实证:2024年1月14日视频显示,曾妻穿睡衣开门、室内烹饪、金丝楠木家具已就位。这绝非施工工地,而是典型的居住状态。3. 微信记录印证:2023年底记录显示“换好门锁”、“搬过去”等明确的占有意图。
法律拟制后果:一旦认定“擅自使用”,法律直接拟制为“视为合格”,根本不再启动质量鉴定,更不允许以此扣款。
(二)逆程序操作:先认可用工,后启动鉴定,裁判逻辑自相矛盾
蔡诗俊在判决书中认定“应视为认可交付”、“工程已交付、已结算”,但又准许曾浩泰在使用近一年半后申请质量鉴定。这一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司法逻辑:1、程序违法:若已“视为认可”,则发包方的质量异议权即告丧失,法院应直接驳回鉴定申请。2、实体枉法: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但判决却完全采信鉴定结论进行扣款。
(三)“酌情”扣款无依据,对关键证据故意不作为
1. 30%扣款系滥用裁量权:事实:曾浩泰在公安笔录中自认大门、卷帘门未毁损,仅为锁具损坏,已修好使用。即不存在37000元损失。
枉法表现:蔡诗俊仅凭单方陈述凭空扣减37000元,且判决书中出现“可另行解决”与“直接扣减”的自我矛盾。既然“另行解决”,何来损失?既然有损失,为何不评估?
法律后果:根据司法解释,擅自使用后,发包人即使真的修复了,也无权索赔。一审判决实质上是在用《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强行推翻《建工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2. 对关键抗辩不予审查: 控告人提供了仅需2-3万元修复费的市场证据,蔡诗俊在判决中未予任何分析说理,直接忽视,导致判决金额与实际损失差异高达10倍以上。
二、 蔡诗俊与季文爵涉嫌违规干预司法及权钱交易
(一)违反“三个规定”,存在不正当接触
季文爵作为蔡诗俊的老领导、原副院长,虽已退休,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退休人员仍受约束。1、嫌疑事实:蔡诗俊在审理期间疑似私下会见当事人曾浩泰。
2、行为性质:此举严重违反“三个规定”中关于禁止单方接触、禁止为案件请托说情的规定。若季文爵利用退休身份为案“递条子”、“打招呼”,即构成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
(二)极可能存在“以案谋私”如此明目张胆地无视最高法院的强制性规定,且偏向明显,强烈暗示存在裁判之外的“案外因素”干扰。这种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三、 法律依据与处理诉求
(一)为什么必须追责?
蔡诗俊的行为不是“法律认识分歧”,而是**故意违反法律明确规定。依据《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情形,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枉法裁判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二)我们的具体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控告人恳请:
1. 纪检监察机关: 调取(2024)闽0722民初1798号全案卷宗及公安笔录。 调取蔡诗俊、季文爵在诉讼期间的通讯记录及行踪轨迹,排查是否存在不当接触。 启动对蔡诗俊“故意规避法律适用”的纪律审查。
2. 检察机关: 鉴于一审判决导致的严重不公(拖欠工人工资、巨额损失),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本案生效判决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实施监督。
3. 审判监督机关: 恳请南平中院在(2026)闽07民终57号二审中,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依法认定“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撤销一审错误判决。
此致福建省纪委监委、南平市纪委监委、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南平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