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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一业主花73万多元买了一处“凶宅”,入住10多天之后,全家搬走。随后找

浙江绍兴,一业主花73万多元买了一处“凶宅”,入住10多天之后,全家搬走。随后找原业主撤销合同,退款退房。两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有效。原业主说他花头太多,就是看房子降价了,想让她贴钱。

湖南的唐先生,在绍兴工作。结婚生子后一直租房住,眼看孩子已经越来越大,也开始考虑上学的问题。

唐先生与妻子合计,租房住每月也要交租金,房子到最后还不是自己的,就想着拿出家里的积蓄买一套房子。

多次看房后,他最终选了一套60多平的房子,以73800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虽然房龄已经20多年,但看着还算舒服。

简单装修后,唐先生带着全家很开心地乔迁新居,但入住不久他就发现了端倪。

原来,每天晚上,他和家人都会在晚饭后下楼散步,碰到附近的邻居也会聊聊天。渐渐发现,他们都用异样的目光看他,还时不时背着他说话。

后面一连几天都是这样,他就觉得很奇怪,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就找了一个好说话阿姨询问原因。

阿姨拗不过他,就悄悄地对他说,他买的这套房子是凶宅,之前房子里住着一个独居老人,后来死了,不是正常死亡,所以大家都觉得这套房子不好。

本来还沉浸在乔迁新居的喜悦中,得知这一消息,唐先生和妻子顿时心里就起了疙瘩,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住下去。

拿着全家人多年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子,才住了10多天,就发现是凶宅,换了谁,谁都不会开心。

两人一商量,很快便搬了出去,随后就找到原房主,要求退款退房。

唐先生要求被原房主蒋女士拒绝,

唐先生认为蒋女士故意隐瞒房子的情况,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房子,协议应该撤销。

蒋女士却说自己买了这套房子后,一天也没有住,一直以2700元的价格出租。本来她打算如果不卖的话,就留给女儿做嫁妆,正好遇上唐先生价格合适就卖了,凶宅的事自己并不知情。

两人协商不成,唐先生就把蒋女士起诉到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购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支持唐先生退房、退款、交易撤销。

蒋女士认为唐先生是因为买了这套房子以后,看见房价跌了,认为吃了亏,才想要退房。

而且,事发在2005年,现在已经过去了20多年,中间也换了好几任业主,到自己这里已经第6任,谁还会去在意这件事。

所以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了一审的判决。最终认定唐先生与蒋女士的购房协议有效,不予支持唐先生退款退房的请求。

唐先生还想找蒋女士协商,但蒋女士认为,是他花头太多,想让自己贴补降价的房价,而且法院已经判决,就拒绝再继续协商。

唐先生却说蒋女士一直在说谎,他只是想退款退房,产生的损失自己可以承担,只是担心房子砸自己手里。

目前,唐先生和蒋女士还没有达成一致。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蒋女士对于房屋为“凶宅”知情但未告知,唐先生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交易。

二审认为,事情发生在2005年,距今已超过20年,期间房屋多次正常交易,蒋女士购买后也一直出租,非正常死亡的影响已随着时间消减。

唐先生在购房时该房屋已经是正常房屋,不存在错误认识,因此,驳回了他的诉求。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蒋女士事先知情,并没有如实告知唐先生,她就违反了上述条文,唐先生有权要求协议撤销。

但蒋女士说自己已经是第六任业主,而且也一直正常出租,并不知情,而且唐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唐女士故意隐瞒,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有效。

对我们老百姓来说,买房卖房都是大事,交易之前务必谨慎再谨慎,法律可以保障底线,但不一定会满足每个人的意愿。

对这起事件,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