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陪女儿高考被开除,从仲裁到再审啥结局法律律师高考高考加油 2016年2月28日,姜某进入北京某公司工作。公司《员工手册》里清楚写着:请假要提前一天填写《员工请假单》,没走正常流程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2天,或者一年里累计旷工3天,公司就可以开除,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姜某入职时参加过培训,以上规定她是知道的。从公司保存的请假单来看,她之前请假也确实都是按规定填写的。女儿要高考了2020年7月7日到7月10日,是姜某女儿参加高考的日子。姜某想在这几天请假陪考。7月5日,她通过微信联系了公司的一位副总,说明自己要陪女儿高考,需要请假。副总没有回复她的消息。第二天,7月6日,她又专门找到这位副总当面请假,还找了人事部门的人当面说这件事。姜某说,两个人都口头批准了。但她没有留下任何书面证据。到了7月7日,姜某没有去公司上班。7月8日、9日,她也没有出现。她后来解释说,自己那几天一直在接送女儿考试。公司开除了她7月9日当天,公司向姜某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姜某连续三天没有经过公司允许就不来上班,属于旷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已经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了。姜某不服气。她觉得女儿高考是人生大事,自己已经跟领导请过假了,领导也口头答应了,公司不能这样算她旷工。从仲裁到再审姜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0元。公司强调,请假必须走正常流程、填书面请假单,这是写在《员工手册》里的,姜某也签字确认过。姜某提交了户口本和高考准考证,想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陪女儿考试才没去上班的。但这些材料只能证明她女儿在参加高考,却证明不了她请过假、领导批过假。案件一路从仲裁走到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姜某主张自己请过假但拿不出证据,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认定她旷工并解除合同,是合法解除。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姜某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审查后也驳回了她的申请,理由是:她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按规定请事假并经公司同意。最终,姜某没有拿到那54000元的赔偿金。再审裁定书的落款日期是2022年5月24日,距离她最初入职,已经过去了六年多。我是吴律师,欢迎留言、私信,讨论你遇到过的问题。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