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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相太难看了!” 浙江绍兴,一男子花 738000,买了套 60 平的二手房,

“吃相太难看了!” 浙江绍兴,一男子花 738000,买了套 60 平的二手房,入住 7 天后,母亲带孩子下楼玩,邻居告诉男子母亲,他家房子不好,问为啥不好?对方三缄其口,男子听母亲说完,心里咯噔一下,一打听,他房子里 20 年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男子愤怒的要求房东退房,房东:都是 20 多年前的事了,我是第 6 个房东,我压根不知情,你是看房价掉了,觉得买亏了,让我贴钱,想得美!双方对簿公堂,一审男子胜诉,法院判决购房合同作废,房东退钱。房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让男子傻了眼。

唐先生,去年下半年花了 738000 元买了套 60 平的二手房,单价划到 12300 元 / 平,不算便宜也不算贵,就是普通工薪阶层踮踮脚能够到的价格。

唐先生说,当时看房时,房东沈女士把房子打扫得干干净净,采光通风都不错,小区环境也还行,周边配套也挺成熟,他没多想就签了合同,办了过户,开开心心搬了进去。

谁知道刚住满 7 天,麻烦就找上门了。那天唐先生的母亲带着孩子下楼玩,几个老邻居凑过来聊天,有个阿姨神神秘秘地说:“你们家这房子啊,不太好。” 老太太追问到底哪里不好,对方却支支吾吾,三缄其口,只说 “住久了就知道了”。

老太太心里犯嘀咕,回家就把这事跟唐先生说了。唐先生一听,心里咯噔一下,这房子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吧?他赶紧找了个机会,提着水果去拜访了几位老邻居,好说歹说,总算有人松了口。

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邻居告诉他,这套房子里 2005 年 2 月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最早的业主是位姓冯的独居老人,当时在家中不幸去世,具体原因大家也说不太清楚,但肯定不是正常死亡。

唐先生当时就炸了,这不是明摆着欺瞒吗?花七十多万买了套 “凶宅”,换谁谁都得气炸了。他当天就联系了房东沈女士,要求退房退款,态度非常坚决。

可沈女士的回应,让唐先生更火了。她说:“这都是 20 多年前的事了,我是这套房子的第 6 个房东,我买房的时候前房东也没跟我说过这事,我压根不知情!”

她还反过来指责唐先生:“你是不是看最近房价掉了,觉得买亏了,想找个借口让我贴钱?想得美!”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肯让步,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唐先生觉得,房东故意隐瞒房屋是 “凶宅” 的事实,构成了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唐先生的诉求,判决购房合同作废,沈女士退还唐先生全部购房款 738000 元,唐先生则需将房屋返还给沈女士。唐先生当时还挺高兴,觉得正义总算站在了自己这边。

可沈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她在二审中提供了更多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第 6 任房东,从上一任房东那里买房时,对方也没提过凶宅的事,她真的不知情。她还找了前几任房东作证,大家都表示不知道这件事。

更关键的是,法院查到,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 2005 年,距今已经 21 年了,期间房屋多次转手,时间跨度这么大,要求现任房东知道 20 多年前的事情,确实有点强人所难。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沈女士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她自己也是受害者。

同时,法院指出,唐先生以 “凶宅” 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需要证明房东存在主观故意,但唐先生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结果让唐先生傻了眼,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明明占理的事,最后却输了官司。

这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网友们吵得不亦乐乎。有人觉得唐先生太冤了,花大价钱买了凶宅,最后还退不了;也有人觉得房东确实不知情,不能怪她。

其实,“凶宅” 并不是法律上的正式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指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出卖人是否有告知义务,关键看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隐瞒。

如果房东明知是凶宅却故意隐瞒,那肯定构成欺诈,买房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但如果房东确实不知情,那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撤销合同的请求。

这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除了看房屋质量、产权情况,最好也问问邻居,了解一下房屋的历史,必要的时候可以请中介帮忙调查,避免遇到类似的麻烦。

毕竟,谁也不想花一辈子积蓄,买一套让自己心里膈应的房子,最后还落得个维权无门的下场。买房有风险,入手需谨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