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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男子和妻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发现妻子患有性病,虽然生了一女儿,但是还是

湖南益阳,男子和妻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发现妻子患有性病,虽然生了一女儿,但是还是难以接受对方婚前故意隐瞒病情,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或者离婚也可以,法院判了。

年轻男女,自由恋爱,感情发展得不错,就领证结了婚,婚后没多长时间,妻子就怀了孕,两人一起去做产检,结果这一查,出了问题——医生告诉他们,妻子身上有传染性的性病。

丈夫一下子懵了,他怎么也没想到,跟自己过日子的人身体有这种毛病,而且还是带传染性的。


妻子以为孩子出生后,会改变丈夫,但是男人还是难以接受,他认为妻子在结婚之前就知道自己有这个病,但自始至终一个字都没跟他提过,这日子没法再往下过了,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丈夫在打官司的时候,提了两个要求,分先后顺序。

第一个,他要求法院撤销这段婚姻,意思就是从法律上宣布这婚从一开始就不算数,就当没结过。

第二个,他说如果撤销婚姻不行,那就判离婚也行,其他事情比如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抚养,法院一并处理了。

法庭上,妻子也有自己的说法,她讲自己并不是故意瞒着丈夫,这个病也是在婚后产检的时候才查出来的,婚前她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么回事,所以不存在婚前故意隐瞒这码事。

法院审理下来,关键就看一点——丈夫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妻子在登记结婚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有病并且故意隐瞒。

丈夫拿不出能够证明这一点的充分证据,没有就诊记录,没有病历,也没有聊天记录或者证人能证明妻子婚前确实知情。

但这个撤销是有前提的,得证明对方是明明知道却故意不说,丈夫拿不出这个证据,所以法院对撤销婚姻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出了这个事以后,法官知道夫妻之间的信任一下子就崩塌了,两个人之间有了严重的隔阂,日子根本没法再继续过下去了,而且丈夫在法庭上态度非常坚决,这婚肯定要离,谁说都没用。

所以在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驳回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离婚的请求,最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把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孩子跟谁过这些事一并处理了。

这个案子里,法院的做法还有一个很巧妙的地方——如果丈夫只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万一不被支持,他还得再单独起诉离婚,那样来回折腾,时间也耽误了,打官司的成本也增加了。

但法院一次性把两个请求都纳入了审理范围,不管撤销婚姻成立不成立,离婚的结果都能出来,避免了重复打官司的麻烦,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也得到了回应。

这不光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涉及到婚姻里最基本的信任。

很多人第一反应会觉得,女方婚前隐瞒性病,这简直是骗婚,应该直接把婚给撤销了才对。

但法院判决的落点在证据上,男方拿不出任何证明女方婚前就知情的材料,这就卡住了。

法律上撤销婚姻的标准很高,不是你觉得她应该知道就行,得有就诊记录、聊天记录或者她自己承认过之类的东西。

男方输在了举证上,这确实很无奈,但也说明一个道理——法律管不了心知肚明的事,只能管能证明的事。

所以法院一步到位,直接判离婚,顺便把财产和孩子问题都处理了,这种做法比较接地气,没有让当事人再跑一趟重新起诉,省了不少麻烦。

这个案子提醒了两件事,一是婚前体检真的很重要,尤其是一些涉及身体健康和传染性的问题,早查清楚早踏实,免得婚后闹到法庭上。

二是如果一方真的婚前知道自己有病却故意隐瞒,对方一定要早点固定证据,聊天记录、录音、病历复印件都留好,不然到了法庭上拿不出东西来,再委屈也只能认栽。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严重传染性疾病。

但法院基于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既尊重了法律对“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举证要求,也回应了婚姻无法继续的客观事实,处理结果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