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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分享】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问题

1️⃣关于物权变动,分为:
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e.g.合同)
📒生效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即:针对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除了生效的买卖/抵押…债权合同之外,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公示手段才会发生物权变动。)
♥️个人思考:
♾债权行为不具有公开性,是私人的、相对的行为,所以需要一定的公示手段才能给予可能参与交易的第三人一个确定的可以信任的权利外观。
❷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包括:⑴继承 ⑵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or政府征收决定 ⑶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继承开始/文书生效/事实成就=物权变动
(即:因以上原因发生物权变动的,既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其生效要件,也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对抗要件。)
♥️个人思考:
♾上述行为分别是:事件&公法行为&事实行为,因为三者的共同点就是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公开性,无须公示就产生了一定的权利外观。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作必要的限缩解释。
生效判决/生效的裁决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仅限于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的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仍需要进行公示。
📒给付之诉表达:请求法院帮助继续履行(过户登记or交付标的物)
📒形成之诉的表达:请求法院判决物的归属。
♥️个人思考:
♾因为给付之诉背后的物权变动原因仍是某个法律行为,不具有公示性,因而胜诉之后还需要过户登记/交付;但不一样的是,形成之诉作出物权变动的原因本身就是法院/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的,所以天然具有公示效力,无须公示。

🥳🥳突然搞明白这个背后的法理 太开心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