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在西安地铁上,一名年轻女子穿着包臀裙,打扮十分惹眼。一旁的大爷多看了几眼,疑似还拿出手机拍照。女子察觉后当场大声质问,强硬要求对方交出手机删掉照片。可大爷迟迟不肯配合,女子一气之下,抬手扇了大爷一巴掌。
这一巴掌落下去,整节车厢安静了一瞬。大爷被扇后当场还手,两人拉扯在一起,周围乘客没有人上前劝阻,只是默默举起手机拍摄。这个画面很快流传到网上,迅速引发各方争议。
女子事后说,大爷的手机一直在裙子附近晃动,镜头方向可疑。她当场要求对方解锁手机、打开相册核查,连回收站都要清空。
大爷始终磨蹭,既不正面回应也不配合检查,这种态度在女子看来几乎等于默认。但女子这一巴掌,也让自己从被害者的处境里滑了出来。警方已经介入,案件仍在调查当中,结果尚未明朗。
其实,公共场所偷拍的法律依据在中国并不缺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则进一步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者,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将偷拍产业链上游纳入刑事追责。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列明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拍摄他人私密部位,受害者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侵权赔偿。
法条写得清楚,执行却有另一套现实逻辑。2025年4月,上海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一名24岁男子薛某以账号"一只公交迷"在社交平台持续发布地铁偷拍视频,画面长期聚焦女性短裙,配上带挑逗性质的文字。
受害女乘客的父亲陆先生发现后联系博主要求删除,对方态度嚣张,声称删不删凭心情。事件发酵后,上海轨交警方于4月18日将薛某依法行政拘留。但值得注意的是,警方最终以"寻衅滋事"而非"偷拍他人隐私"定性处理,受害者一方几乎无从主张实质性赔偿,这个定性在法律界也引发了不小讨论。
更耐人寻味的,是2023年成都地铁的那场误判风波。当年6月,何先生在乘坐成都地铁时,被同车厢两名女乘客指认鞋面上藏有摄像头。何先生当场脱下鞋子配合检查,地铁安全员和随后介入的警方均确认鞋中并无任何偷拍设备。
误会本该就此平息,但何先生认为对方在得知真相后始终未有诚恳道歉,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开致歉并索赔。2023年8月,在目击者书面证词的协助下,何先生成功立案,同年11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
然而同年12月一审判决公布:法院认定两名女乘客和成都地铁运营方均不构成对何先生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在网上激起强烈反响。
二审期间案件历经六次调解,直到第五次,何先生才第一次与两名被告罗某某、曾某某正面相见。此后,罗某某和曾某某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就误会一事向何先生公开道歉。
从薛某案到何先生案可以看出,无论是真实偷拍还是遭误判为偷拍者,双方在实际维权过程中都面临极高的成本与不确定性。这种困境或许正是西安女子选择当场动手的深层原因,她不知道事后还有什么办法,而大爷那一副磨磨蹭蹭的态度,让她觉得等下去只会更被动。
参考资料:新民晚报《男子地铁偷拍被抓现行!当事女子怒斥 “为老不尊”,当地警方介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