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女子发现家中不仅香烟、金手链不翼而飞,连冰箱里的饮料、零食也一起失踪了。起初她还以为是自己随手放不记得了,或者是家里人拿走了,但是失踪的东西越来越多。直到她翻看家中监控,居然看到隔壁邻居穿着睡衣、踩着拖鞋,多次开门进屋拿走东西后离开。原来这位邻居捡到了她家的钥匙,早已把这里当成了“免费补给站”,缺啥偷啥!
事情要从今年5月中旬说起。那几天,陈女士陆续发现家里有些异常:为什么放在茶几上的香烟少了几包?抽屉里的一条金手链怎么不见了?就连冰箱里的饮料、零食也莫名其妙地少了。
一开始陈女士还以为是家里人拿的,但是问了一圈都说没有。
真正让陈女士警觉的,是5月18日那天,她下班回家发现放在客厅柜子上的两件金首饰不翼而飞。
陈女士通过翻看家中监控发现:5月14日,一名身穿睡衣、脚踩拖鞋的年轻女子,用钥匙打开了陈女士家的大门。
女子进屋后,像回到自己家一样自然,在客厅转了一圈,拿起桌上的糖果等物品,揣进口袋,然后关门离开。
紧接着5月18日,同一名女子再次出现。这次她进屋后挨个房间翻找,最后径直走到冰箱前,打开冰箱门,取走了里面的饮料、水果、速冻食品等一大堆东西。
陈女士马上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符某。面对找上门的民警,符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事情的起因,是符某在楼梯口捡到了一串钥匙。符某没有工作,手头也比较拮据,她看到钥匙,想着能不能投机取巧,试试看能不能打开隔壁的门。
符某说,她当时只是“碰碰运气”。5月14日那天,她试探着用钥匙打开陈女士的家门,竟然真的开了。
这一下,符某的胆子彻底大了起来。她多次进入陈女士的家,零食、日用品通通打包带走。看到金首饰,也顺手牵羊拿走。直到陈女士调出监控,这场荒唐的“入户补给”才终于曝光。
经陈女士清点,她家共丢失香烟、零食饮料、生活用品若干,以及两件金首饰。
目前,符某因涉嫌入户盗窃,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起案件看似非常离谱,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简单。
很多人可能觉得:符某是用捡来的钥匙开的门,没有撬锁、没有翻窗,这也算“入户”吗?
答案是:算。 而且法律对“入户盗窃”的认定,重点不在于开门方式,而在于是否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
根据《刑法》第264条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符某虽然是用钥匙开的门,但这把钥匙并非陈女士给予的授权,而是符某捡来后私自试开的。
“捡到钥匙”不等于“获得进入许可”。符某明知这不是自己的家,也没有得到陈女士的同意,仍然开门进入并拿走财物,完全符合“非法入户”的构成要件。
与普通盗窃不同,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
《刑法》第264条规定,普通盗窃罪一般要求“数额较大”才入刑(通常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各地标准不同)。但该条同时明确,“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受数额限制”。
所以说,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哪怕只偷了一颗糖,也构成盗窃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符某面临怎样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符某不仅是入户盗窃,还是多次盗窃 ,又拿走了盗窃金首饰等价值较高物品。但仅凭“入户”这一项,就足以让她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如果金首饰经鉴定达到“数额较大”,则刑期可能接近三年上限。
提醒广大居民,有条件的建议在家中安装监控或智能门锁,定期检查财物,发现异常及时报警。
那么,你对这起案件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