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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微课堂】学生:老师,我在学习“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SZ微课堂】学生:老师,我在学习“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分不清,您能给我解释一下吗?
老师:没问题。首先,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存在诸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具备登记结婚的形式,这也是它们与男女同居关系的主要区别。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并非合法婚姻。正因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看似合法,实则不然,所以才被称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3)法律后果一致。被法律认定的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婚姻均自始无效,从所谓的婚姻成立之日起就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认为之前是合法婚姻,宣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才无效。
其次,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也存在显著区别:
(1)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因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婚姻当事人非自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这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若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婚姻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请求撤销。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4)处理方式不同。无效婚姻需由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可撤销婚姻由人民法院认定,仅限当事人申请,且有1年期限。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明确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和联系后,我们再来梳理一下处理两者的正确途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经过婚姻登记程序的婚姻,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则自始无效。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后,后续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既然婚姻自始无效,财产就不能按夫妻关系处理,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两人所生孩子当然是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同样适用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的婚姻虽不合法,但子女是无辜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点我们要特别留意。
最后,我们可以用最简洁的语言总结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无效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硬条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并宣告;可撤销婚姻:不符合当事人主观愿望的“软条件”,1年期限内仅限当事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并宣告。以上内容你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