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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分享】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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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能否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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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261【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争议焦点: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是家庭成员关系,能否构成遗弃罪?
1️⃣观点一:可以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不需要是同一家庭成员,扶养义务不能仅根据婚姻法确定,而应根据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与实践确定(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应包括法律行为导致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先前行为导致的义务……);遗弃罪的对象也不限于家庭成员,“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拓展至家庭成员以外无生命自救能力的人。
♾此观点认为文义解释优先于历史解释,认为法条字面含义有扶养义务且具备扶养能力不能仅仅解释为家庭成员之间,自然还包括社会扶养机构。
(e.g.精神病院/福利院……)
2️⃣观点二:不可以构成遗弃罪。
♾这个问题要考虑到婚姻家庭问题的特殊性,从遗弃罪的立法沿革来看,我国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存在一个演变过程。
♾1979年刑法中,遗弃罪属于妨害婚姻家庭犯罪,因而遗弃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遗弃的对象也仅仅是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在家庭经济上处于从属地位的人。
♾1997刑法修订时,讲1979年刑法妨害婚姻家庭犯罪归并到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中。
♾支持不构成遗弃罪的人认为这个改变原因仅仅是技术上的,不能成为对法律规定的含义重新解释的理由,遗弃罪本身不能宽泛解释为对社会一般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
♾此观点认为历史解释优先于文义解释,认为尽管章节设置发生了变化,但是考虑到婚姻家庭问题的特殊性,以及刑法关于遗弃罪的文字规定未做任何修改,故遗弃罪的含义并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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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文义解释:从刑法条文的字面意义和逻辑构造来说明法条含义的方法。
♾历史解释: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法条含义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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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观点:
👇🏻于越原话:
♾扶养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判例也把它扩大到了社会扶养机构的人对被害人的扶养。
♾比如说医院遗弃病人、养老院遗弃老人、福利院遗弃孤儿……有关的责任人都可以定遗弃罪。
♾现在扶养已经社会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