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报道,浙江嘉兴,女子为新人服务,双方约好,工作13个小时,费用3500元。婚礼当天,女子助理看化妆师为新娘摘下金手镯后,随意放在桌子上,怕被人顺走,拿纸巾包了,交给了一个阿姨保管,她本以为这个阿姨是新娘家的亲戚。事后,新娘却说手镯不见了,让女子和助理要么赔偿2个4两多的金手镯,要么折价赔偿21万多。女子接受不了:我也不知道这个金手镯到底在哪里,她跳过了所有调查,直接把我们告了,那我们肯定希望以盗窃来立案,来查。可结果却让她傻眼了!
去年12月,林女士接了个单,给朱女士办婚礼,13小时服务,收费3500块,谁也没想到,这场婚礼最后会演变成一桩索赔21万的案件。
中午换装环节,化妆师帮新娘摘下两只金手镯,200多克的999足金,随手搁在桌上,助理小胡看见了,心里一紧,婚礼现场人来人往,万一被顺走怎么办,她赶紧用纸巾把镯子包好,就在这时,一个穿黑裤子的阿姨走进来。
小胡以为是新娘家亲戚,也没多问,直接把手镯塞过去:“麻烦您帮新娘收着,别弄丢了”一周后,新娘打来电话问:“我的镯子呢”,新娘当天恍惚听人说“镯子给你妈了”,加上婚礼又十分的忙,就没在意这件事,回家翻箱倒柜找不到,这才慌了。
可镯子早就不见了,小胡只记得那人穿黑裤子,其他特征全忘了,当时屋里就五个人:新娘去了厕所,新娘妈在楼上,剩下那个黑裤子阿姨,小胡就把21万的东西交给了她,林女士急了,找媒体诉苦:“丢了东西不该先报警查清楚吗,怎么直接告我们”。
记者打电话给新娘没接,林女士带着记者上门,新娘妈只说“已交给律师”不想多谈,林女士追问:“至少得报案以盗窃立案吧”,新娘妈说:“你爱咋操作咋操作”林女士跑到派出所,民警告知:案子已经刑事立案,正在调查。
从法律上看,小胡用纸巾包起镯子那一刻,就形成了“保管关系”《民法典》第897条写得明白:保管不善弄丢东西,保管人要赔,除非能证明自己“没重大过失”,但小胡连对方是谁都没问就交了镯子,这属于是“重大过失”。
林女士作为老板,按《民法典》第1191条,得先赔钱给新娘,赔完才能向小胡追偿,相当于老板先背锅,可真正拿走镯子的人呢,如果那个黑裤子阿姨是外来盗窃者,小胡无意见就成了“帮凶”,如果是新娘家内部人员,这事就更复杂了。
更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是,新娘为什么跳过报警直接起诉,常规路径应该是:发现失窃、报警、刑事立案、侦查最后追回赃物,但新娘直接锁定林女士为赔偿对象,跳过了“寻找真凶”环节。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林女士需要自证“无过失”而刑事侦查结果不确定,万一查不出来呢,林女士想的是:如果以盗窃立案,就能把黑裤子阿姨定性为“第三方犯罪者”,切断与自己的责任关联。
但即便查实盗窃,她仍得先赔,这是法律保护受害者的铁律,还有个更狠的反制武器:《刑法》第307条,虚假诉讼罪,最高判7年,如果手镯实际没丢,新娘伪造“丢失”证据恶意索赔,那就麻烦了。
但现在的困境是:新娘家没装监控,没目击者,没物证,双方都无法自证清白,小胡的出发点不坏,怕镯子被偷才收起来,可她错就错在没认准人就把21万的东西交出去,她完全可以直接给新娘或新娘妈。
法律看的是结果,不是动机“好心办坏事”构不成免责事由,这事提醒所有人:保管贵重物品,千万别随便给陌生人,就算看着像亲戚也得问清楚,多问一句能省大麻烦。信息来源:黄金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