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42岁的英语女老师,课间本班一男一女两个学生打架,她两次上前劝架劝架,6年级女生,故意用藏在身后的金属镊子戳伤右眼,造成轻伤二级。事后,女老师需要动三次手术,还反复做噩梦,因恐惧不敢去学校,涉事女生,却因未成年不用负刑事责任。
宋老师2009年她调到这所学校,她教英语已经17年了。
她一直安安稳稳地带学生上课,从没想过自己会被学生伤成这样。
2026年1月7日上午,她刚在六年级某班上完英语课,站在讲台边批改作业。
教室里两个学生一男一女,突然不知为啥吵起来,随后还动了手。
宋女士很负责,赶紧上前拉开他们,本以为事情过去了,谁知道这两个孩子又跑到走廊上继续争执。
她出去劝了劝男生,也没批评那个女生,就转身回了教室。
可事情没完,两个人又打回教室来,摔门声响得整个楼道都能听见。
两人反复打闹进出3次,女生回到座位后,宋女士走过去,跟她说了句“打架解决不了问题”。
女生当时情绪特别激动,猛地站起来,打了宋老师。
宋女士生气了,你问她还敢打老师?
女生不服,冲宋老师发狠:“就打”!
随后又扑上来,宋女士只好把她按在桌上。
女生安静后,她才转身往讲台走,刚走了两步,转身看见一位男老师,已经抱住了再次冲过来的那女生。
男老师等女生不挣扎了,才松手走出去。
这时候女生就站在宋老师右边,女生双手藏在身后,狠狠盯着她看。
宋老师没说话,想着自己也没怎么着,事就过去了。
女生突然趁宋老师不注意,扬起手,朝她的右眼挥了过来。
宋老师完全没反应过来,右眼瞬间什么都看不见了,只感觉眼眶里有东西往外流。
她用手一抹,满手是血,顿时慌了。
同事赶紧把她送到医院,宋一开始以为是被拳头打伤的。
检查后发现,她的眼球是被异物穿入导致的破裂伤,必须马上手术。
经诊断,她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眼睑裂伤、右眼创伤性玻璃体嵌顿、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
第一次手术,修补眼球破裂,第二次手术,切除了玻璃体、做了视网膜光凝和前房冲洗。
而且还需要做第三次手术。
后来她才得知,女生用来袭击她的不是拳头,而是一把金属镊子。
宋女士第二天报了警,警方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
可《鉴定意见通知书》直到5月18日下午她才拿到手。
事后,女生家属付了前两次手术费。
双方有过两次调解,但都失败了。
后来她拿到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就因女生未满14周岁。
民警建议她自己去法院走民事诉讼。
她要的鉴定意见书,警方拖了三个月。
涉事女生因未满14周岁,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只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宋老师接受不了这个结果,她态度坚决的申请了行政复议。
随后宋老师的心理开始出现问题。
她的右眼现在还是模糊的,阴雨天就疼,坐车也会疼,经常发炎。
她对睡眠开始恐惧,反复梦到事发现场,梦到被锐器刺伤的场景。
害怕尖锐的东西,更害怕回学校。
只好去精神科看病,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焦虑状态。
有家长说,那个女生出事后后一直没来上学。
幸好宋老师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有法律人士认为,涉事女生不满14周岁,但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如果构成伤残还得赔伤残赔偿金。
警方不予处罚的实体结论没问题,但办案程序有明显瑕疵。
迟了三个月才送达鉴定意见书,没依法告知宋女士三天内,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这本身就是程序违法,宋女士提起行政复议,是有充分依据的。
而学校也跑不掉责任,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学校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两个学生课间三次持续冲突,学校没及时有效制止,也没管住学生带尖锐危险物品进教室,管理上的漏洞明摆着。
一个老师为了劝架,被自己教的学生用金属镊子戳伤眼球,落下可能伴随终身的并发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
而伤人者因为年龄,连行政处罚都没有。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意是给改过的机会,但当这种保护变成事实上的免责金牌。
那么被伤害的人又该找谁讨公道?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0款: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两个学生课间三次持续冲突,学校却未及时有效制止。
也未管住学生将金属镊子,这类尖锐危险物品带入教室,明显存在管理漏洞。
从普通人角度看,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老师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也有义务维持好教学秩序。
学校没尽到这些职责,导致老师在劝架过程中受伤,按照此条款,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宋老师的行政复议还在办理中,这案子最终会给出一个怎样的说法,还是个未知。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