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山东滕州,耿先生给一对新人安排婚车被扣1100元,对方扣款的理由是“有一辆车不让

山东滕州,耿先生给一对新人安排婚车被扣1100元,对方扣款的理由是“有一辆车不让抱鸡”。耿先生找对方沟通未果,报警。

耿先生是山东滕州一家婚庆公司,从事婚车行当多年,遇上新人结婚,耿先生会提供婚车、乐队、花束等一条龙服务。

今年5月,耿先生接了当地一对新人的婚礼,婚礼日期定在本月2日。

其中,车队里有一位司机李某,他开婚车也已经有20多年的经验,对当地的结婚流程和习俗也很熟悉。

按照滕州当地习俗,新娘出嫁要安排娘家一位有地位的亲人抱着活鸡一同坐在婚车上,图个吉利,李某的车就被安排接新娘的亲弟弟、大娘还有伴娘。

为安全起见,新娘家把两只活鸡的腿都做了捆绑,然后放在一个篮子里,由大娘抱着一同陪新娘出嫁。

本来一切顺利,但车队刚开出几百米,还没有出村子,李某便一脸不悦的把大娘和弟弟赶下车,原因竟是大娘抱着的鸡噗通了几下。

结婚是大事,每个亲人都生怕一点疏忽给新人留下遗憾。大娘见李某要把他们赶下车,赶紧赔笑脸求情,说鸡腿是绑着的,而且还有筐子和自己抱着,不会弄脏了车。

但李某态度强硬,说什么都不让大娘和弟弟坐,非让他们去坐后面的车,自己只拉伴娘。

这突然起来的骚乱让头车的新郎也不得不下车前来处理。新郎到来后,也是本着和为贵的想法,和李某多次商量。

新郎说这是当地风俗,抱鸡的都是新娘娘家有分量的亲人,婚礼上就把人赶下车,他没法给新娘娘家交代,自己面子也搁不住。

新郎一再请求李某继续开车,并承诺如果真的把车弄脏,他负责清理和赔偿。但无论新郎和大娘如何商量,李某就是不同意。

眼看时间过了很久,再耽搁下去,婚礼后面的流程都会被耽搁,无奈之下,新郎请大娘和弟弟坐到了自家过来接亲的车上。

事后,他把这事反馈给了耿先生,投诉李某态度特别恶劣,新娘的大娘和亲弟弟连婚车都没坐上。

耿先生先是安抚了新郎并多次道歉,又打电话斥责了李某。李某辩称,当时本意不是撵人,是马上要上高速,出于安全考虑。

他说,自己知道这个习俗,也拉过很多抱着活鸡的娘家人,但人家都是绑好了放在纸箱里,鸡不会扑通。

这次大娘抱的鸡只有一个很浅的篮子,他怕上了高速以后,大娘抱不住,鸡扑通出来造成危险,所以才让他们坐后面的车。

对李某的说法,新郎不认同。他说亲人抱鸡坐婚车是习俗,因为李某,自己的婚礼这个习俗被破坏,这点事都安排不好,自己在老丈人家也没了面子。

最终,新郎在结尾款4100元的时候,扣了1100元,只给耿先生转了3000元过去。

对此,耿先生很不满,他说,自己已经多次道歉,也减免了李某用车500元的费用,还免了手捧花的200元,怎么还多扣400元?这还不算,5月17日,新郎又把这件事情发到了多家自媒体,新郎的做法让他心寒。

耿先生说,本来是几百块钱的事,自己也不想多耗,但现在已经不是钱的事了,新郎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们车队的形象。

对此,他多次联系新郎,想当面解决,但电话一直未接通,于是前去求助民警。目前,新郎还未回应。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抱鸡”是山东滕州当地延续多年的婚礼习俗,图的是“吉”的谐音,寓意吉祥如意。

根据条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习惯可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抱鸡”显然是祝福新人、讨吉利的风俗,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耿先生和新郎之间形成了婚车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容虽然没有说明写“要拉鸡”,但根据当地习俗,婚车拉抱鸡人属于合同履行的“应有之义”。

李某从业20多年,直到这个习惯,把大娘和弟弟被赶下车,已经构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他不让大娘和弟弟坐婚车,导致婚礼“抱鸡”习俗被破坏,新郎在老丈人家“没了面子”。新郎因此扣了1100元尾款,也是有依据的。

婚礼是两家新人的大事,因为“抱鸡”被赶下车,为此,新郎扣了车队的1100元钱,你认为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