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虚假诉讼:依据法释〔2018〕17号,看清常见7种高发情形
近年来,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法释〔2018〕17号司法解释,明确划定虚假诉讼罪的定罪边界,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裁判依据 。本文结合该解释,系统解读什么是虚假诉讼,并梳理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7种典型情形,帮助大家识别、防范、远离虚假诉讼。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核心法律定义
虚假诉讼,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法释〔2018〕17号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行为 。
简单来说:无中生有、恶意串通、伪造事实、起诉骗判,就是虚假诉讼。
二、虚假诉讼罪的法律后果(刑法第307条之一)
- 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虚假诉讼常见7种情形(法释〔2018〕17号逐条解读)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高发于离婚诉讼、长期分居期间。
- 典型行为:与夫/妻一方串通,伪造借条、转账记录,把不存在的债务说成夫妻共同债务,目的是多分财产、转移资产、加重对方负担 。
- 司法要点:法院会严格审查资金流向、借款用途,单方自认不能免除举证责任,必要时追加未参与方为第三人。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和以物抵债协议
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虚假诉讼类型。
- 典型行为:无真实交易,伪造借款合同、收条、转账记录;或串通签订虚假以物抵债协议,用于规避限购、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
- 司法要点:对快速调解、无实质对抗的以物抵债案件,法院会从严审查基础债权真实性,严防“手拉手”骗调解书。
(三)与公司高管串通,捏造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
专门打击掏空公司、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行为。
- 典型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串通,虚构公司欠款、虚假担保,通过诉讼侵占公司资产 。
- 司法要点:重点审查公司章程、决议程序、资金真实走向,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无效并移送刑事侦查。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关系
商业领域恶意打压对手的典型套路。
- 典型行为:无权属依据、无侵权事实,伪造证据起诉竞争对手侵权、不正当竞争,目的是索要赔偿、扰乱经营、违规认定驰名商标 。
- 司法要点:法院对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坚决制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五)破产程序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破产案件里最易发、危害广的虚假诉讼。
- 典型行为:破产受理后,伪造合同、结算单等,申报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参与分配、稀释真实债权人清偿比例 。
- 司法要点:管理人与法院对无真实交易、证据可疑的债权严格核查,涉嫌犯罪立即移送公安。
(六)与被执行人串通,捏造债权或优先/担保物权
专盯执行程序,目的是阻挠执行、逃避还债。
- 典型行为:与被执行人串通,虚构债权,或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抵押权、优先权,以此排除执行、瓜分财产 。
- 司法要点:执行异议、参与分配等,只要基于捏造事实,均属于虚假诉讼。
(七)兜底条款: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其他民事关系
覆盖**所有“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弥补列举不足。
- 典型行为:单方或串通捏造亲子/收养关系、虚假侵权、虚假继承、虚假合同等,起诉侵害他人权益 。
- 关键边界:仅限完全捏造型;对真实纠纷仅篡改部分事实的,不认定为本罪。
四、识别虚假诉讼的关键提示
1. 手拉手诉讼:原被告配合默契、快速调解、无实质争议;
2. 证据明显可疑:借条、流水、合同等前后矛盾、伪造痕迹重;
3. 目的异常:明显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排挤他人而起诉;
4. 时空反常:离婚、执行、破产等敏感节点突然冒出大额“债务”。
五、结语
虚假诉讼是司法公害,既破坏诚信,又触犯刑法。法释〔2018〕17号已画出清晰红线,上述7种情形覆盖婚姻家事、借贷、公司、知产、破产、执行等高发领域。
提醒大家:诚信诉讼受保护,捏造事实必追责。遇到疑似虚假诉讼,及时向法院举报、依法维权,共同守护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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