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观点:一般的高空抛物是无法危害到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
Ps:这里是指一般的高空抛物,不包括那种扔东西扔一个小时or泼硫酸的情况……
♥️这一理论我认为比以前合理太多,就好像这个案例:一个反社会的杀人犯在幼儿园门口无差别的捅死很多小孩,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原因就是该行为无法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程度的危险,毕竟人是一刀一刀捅的。
🧩柏神刷题卷172题:某日下午,甲在父母家因琐事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争执过程中,甲将手机和水果刀扔出窗外。甲的父母家住10楼,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
情形一:在甲抛物时的前后半小时内,楼下均无人出现。{解析:符合高空抛物行为,但不符合情节严重,既不构成【高空抛物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情形二:在甲抛物时,楼下有人行走,但是没有砸中行人。{解析:该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危险,但危险程度没有达到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程度,仅构成【高空抛物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情形三:甲的物品砸中行人,导致死亡。{解析:扔的物品砸死了人,造成了实害结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情形四:甲看到前妻乙站在楼下与邻居丙拥抱交谈,出于泄愤,将水果刀扔向乙,但砸中丙,致其死亡。{解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心理。}
♥️这个细节在情形三:虽然一般的高空抛物行为无法造成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程度的危险,但依旧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源于201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图9)
5.⑴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⑵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⑶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即:情形三中不在于是否达与放火、爆炸相同的危险程度,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而在于按照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了危害结果,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为了罚当其罪。
🌻晚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