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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至6月14日。新规聚焦支付、征信、人民币流通、票据等监管领域,明确严重失信认定标准、惩戒举措及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该办法共二十四条,划定十大类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失信主体名单,重点涵盖无证设立支付、票据、征信机构,支付机构实控人巨额挪用备付金,多次拒收人民币、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假借“征信修复”实施违法活动等行业突出乱象。新规突破传统监管模式,将追责范围延伸至机构实际控制人,精准整治实控人违规操控机构套利的乱象,压实主体责任。

依据新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将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监管检查频次大幅提升,失信信息将对外公示,并同步共享至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公共领域予以信用约束,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显著提升金融失信违法成本。

本次制度设计坚持惩戒与修复并重原则,构建闭环信用治理体系。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常规管理期限为三年;主体纳入名单满十二个月,且已履行处罚义务、消除不良影响、无新增失信行为,可申请提前移出名单。

业内分析指出,新规在现有金融监管基础上补齐信用监管短板,解决了单一行政处罚震慑力不足、整改持续性弱的问题。通过刚性惩戒与容错修复相结合的模式,既筑牢金融合规底线,也为失信主体纠错重塑信用预留通道,助力构建规范化、法治化的金融信用环境,推动金融行业长效合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