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块钱的药就治好了,你却让我女儿做全麻手术!”南京25岁女孩私处疼痛,第一家医院要求住院手术,妈妈交完3000元押金后犹豫了,换一家医院只花了4元就治好。妈妈回去退费,医院竟当场翻脸:不退!
一、全麻手术还是4块钱的药?25岁女孩的“治病奇遇记”
25岁的林小满(化名)在4月下旬私处出现疼痛和化脓,硬扛了几天后实在熬不住,妈妈朱女士陪她去了家附近的一家医院。医生检查后说这是脓肿,里面感染了,情况有点严重,建议立刻住院消炎,等时机成熟直接做手术,还得全麻。
朱女士当场懵了,没想到女儿这么严重,赶紧去门诊交了3000元押金办住院。可是住院后,朱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女儿才25岁,还没结婚,动这样的手术会不会对以后有影响?她越想越害怕,跟医生说暂缓手术,再考虑考虑。
医生劝她说别变来变去,拖下去不好。医生越劝,朱女士心里越没底,看到手术单子上写着“全麻”两个字,她彻底打退堂鼓了,决定不签字、暂缓手术。
办出院后,朱女士立刻带着女儿去了另一家医院。结果人家看完检查资料,说根本不需要手术,连输液都不用。朱女士半信半疑,又拉着女儿去了第三家三甲医院,得到的答案一模一样:不需要手术,吃点药就行。医生开了一盒药,统共花了4块钱。
林小满按时吃了几天药,没过几天,肿消了,疼也没了。她整个人好了,什么事都没有了。
二、全麻手术 VS 4元药,第一家医院到底错在哪里?
两家医院的结论完全不同,一家要住院全麻手术,另外两家说“吃点4块钱的药就完了”。这种差异让朱女士愤怒不已,她跑去第一家医院要说法,要求把医药费退了。结果医院说“可能存在失误”,可以退个人账户的钱,其他费用不退。朱女士谈了好几次,对方就是不肯。
这件事在网上曝光后,医院相关负责人一开始躲着不肯出面,后来事情闹大了,才松口说会好好处理。最终,院方正式向小朱道歉,把之前所有医药费都退还了。
那么问题来了:第一家医院到底有没有问题?
从专业角度来看,小朱患的是“前庭大腺脓肿”。根据2022年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发布的专家共识,这种病的处置原则是分阶梯的:早期症状轻微时,推荐药物保守治疗,只有药物疗效不佳、病情较重的情况下,才考虑手术干预,而且手术也有阶梯选择,根本不是上来就全麻造口。这家医院一上来就推荐全麻手术,显然与这个共识背道而驰。
三、民法典第1227条:不是啥检查都能乱做,不是啥手术都能乱动
听到这儿,有的网友可能要问了:这家医院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患者要是再遇到这种“小题大做”的医院,又该怎么维权?
咱们先看《民法典》怎么说。第1227条写得清清楚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咱们大白话翻译一下:医生给患者看病,得按照规定的流程来,能吃药解决的问题,就不能动刀子做手术,更不能因为想多收钱就吓唬患者说必须住院、必须全麻。像小朱这种情况,另外两家医院开的4块钱的药就能治好,第一家医院却要人家住院做全麻手术,这就有“过度医疗”的嫌疑了——所谓过度医疗,就是医生提供的治疗方案超出了疾病实际需求,不仅浪费钱,还可能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同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也说了: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如果医院真的违规了,要承担什么后果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医疗,至少面临三层责任:
一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患者因此多花了冤枉钱,医院得全额退还,造成其他损害的还要赔偿损失。
二是行政处罚。《医师法》第56条规定得很明白: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到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半年到一年的执业活动,甚至直接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是刑事责任。虽然实践中比较少见,但如果过度医疗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相关医生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至于押金能不能退,法律规定也很清晰。如果医院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比如手术取消、检查没做),患者完全有权要求退还对应费用。碰上医院不退,可以先找财务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卫健委投诉,再不行就收集好缴费凭证去起诉。
结语
南京这起事件之所以让人感到气愤,不仅仅是因为医生可以多赚一台手术的钱,更是因为这本质上是对一个25岁姑娘的身体自主权和心理安全的双重透支——万一朱女士没有多长一个心眼决定暂缓手术、再去别家医院复查,一位未婚姑娘可能真的就被推上了手术台。
那么问题来了:大家觉得,这家医院究竟是医术太差拿不准病情,还是明知不需要手术却故意夸大?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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