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来就是害人的!”浙江,一男子欠债跑路,给妻子留下一半债务,妻子和他离婚,一边还债,一边养大了8岁女儿,之后,男子家老房拆迁,赔了2套房子,男子父母和前儿媳,孙女签下协议,一套大房子归男子和他父母所有,小房子归孙女所有,等孙女长大,就给她过户,不料,13年后,男子回来了,他患了尿毒症,回来要女儿每月给他3000元看病,女儿拒绝,父亲没管过她,没有感情,她在杭州打工,工资4000元,如果给他3000,就连房子都租不起了,男子看要不来钱,把女儿,前妻和父母告到法院,说当年拆迁,他没签字,因此房子分配协议无效,他要重新分配,必须给他30万赔偿款。
2003年,李女士和潘某结婚,转过年去,女儿小潘就出生了。
日子过得平平淡淡,很快小潘就满了8岁,没想到2012年3月,潘某跑了,他离家出走,家里人怎么都联系不上。
没过多久,李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她这才知道,丈夫潘某欠债不还,所以他才躲债去了。
经过法院调解,李女士背了一半的债务,李女士辛苦打拼,总算把判到她名下的债务都还清了。
2015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李女士终于解脱,再也不用和潘某有关联了。
之后,女儿小潘跟着李女士一起生活,十几年里,小潘从来没见过父亲出现,潘某
也没给过一分钱抚养费。
2017年,喜讯传来,家里的老房子赶上征迁,总共赔了2套房子。
可潘某渺无音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无奈之下,李女士和公公婆婆、还有女儿小潘4人签了份协议。
协议上写着,120平的那套归潘某和他父母所有,100平的那套归小潘所有。
等小潘成年之后,就把房子给她过户。
后来房子交付,李女士陪着女儿住进了100平的那套。
而潘某的父母,住进了120平的那套房子,两边一直相安无事。
不料,2025年下半年,小潘接到爷爷电话,说她父亲回来了,但是患了重病。
小潘一听,直接挂了电话,父亲跑了13年,没养过她,没照顾过她,一分钱没给她过,凭什么回来要自己看他!
小潘没管,随便他咋样,潘某住院,小潘也没去看望。
可没想到,潘某拜托姑姑和爷爷来找她,要她每月给父亲3000元赡养费,供他看病做透析用。
可小潘在杭州打工,每月工资才4000元,她要租房,还要吃喝,对她来说,根本拿不出3000元。
再说,她对父亲没有感情,父亲没养过她,凭啥现在问她要钱!
小潘拒绝,可潘某不依不饶,不给钱是吧?有你好看!
潘某把小潘、李女士还有自己的父母告上法院,他说当年拆迁,他没在家,分配协议没经过他同意,不能算数。
因此,他要求重新分拆房子,要4个人补给他30万。
还说小潘是他女儿,有赡养义务,必须出钱给他看病。
目前,案子已经开过庭,还没判。
说实在的,这事搁谁身上都得寒心,潘某自私自利,为了躲债抛家弃女,还让妻子替他还了一半的债。
他13年对女儿不管不问,一分钱抚养费都没给过女儿。
如今他老了病了,过不下去了,才想起自己还有个女儿,还有老房子的拆迁利益,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
再说,小潘工资4000,还要租房,还要吃饭,怎么可能给他每月3000元?
真是先害妻子又害女儿,这样的男子就不配活着!
《民法典》第26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原则上不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直接免除。
潘某患尿毒症没有收入,符合需要赡养的情况,但小潘月收入仅4000元,自身在杭州生活成本较高,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赡养费金额。
至于拆迁分配协议是否有效,要看被拆迁的老房子产权是谁的。
如果老房子是父母的财产,那他们作为产权人,有权对拆迁利益进行分配。
协议是4位权利人自愿签署的,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就是有效的。
如果老房子有潘某份额,那他作为权利人没签字,涉及他份额的部分确实属于无权处分。
但他2012年就失联,其他家属为保障家庭成员利益签署协议,不存在故意损害他的利益。
协议里已经给他预留了120平房屋的相应份额,并没有损害他的合法权益。
他主张整个协议无效,要求重新分配,给他30万补偿,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退一步说,就算他的份额真的被处置了,也只能主张对应份额的补偿,不能推翻整个分配协议。
对此,你怎么看?


